《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乡镇环境治理资金和执法队伍如何解决

时间:2011-08-12 来源:四川日报
  

  南溪经验:财政每年将土地出让金的85%和城市配套费的95%转移支付给乡镇用于环境治理,还利用BT、BOT等市场融资模式筹集乡镇治理资金;从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执法大队或“城管警察大队”,明确执法主体资格
  7月29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简称《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在全省各地城乡深入开展,多渠道资金投入使乡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治理“五乱”,使乡镇容貌发生巨变。乡镇环境治理资金和执法队伍是如何解决的,还存在哪些制约瓶颈?记者走访部分乡镇进行了调查。
 

资金来源:财政投入和市场融资双管齐下


  8月1日,记者来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只见居民在摆放整齐的菜摊前有序采购着。“买菜方便而且农贸归市,街面也整洁。”市场业主说,市场采用BT模式建成,政府还“以奖代补”10多万元,增加了业主投资积极性。
  据南溪区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南溪区财政每年将土地出让金的85%和城市配套费的95%转移支付给乡镇用于环境治理,还利用BT、BOT等市场融资模式筹集乡镇治理资金。“业主先投资建设,政府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BT模式很受欢迎。”BT模式让南溪区10余个乡镇建起了农贸市场,还解决了黄沙镇大观镇沿线农房的“穿衣戴帽”资金。
  在大英县回马镇,2010年用于环境治理资金690万元,其中650万元来源于县财政投入和农、林、水利等项目资金打捆。“县财政投入能满足乡镇重点领域的治理,但日常垃圾清运和治理五乱费用需乡镇自筹。”回马镇党委书记文林说,2010年自筹40万元,其中25万元来自配套费收入。
  南溪区罗龙镇属工业重镇,回马镇位于高速公路沿线,条件均较好。记者了解到,条件一般的乡镇自筹环境治理资金难度更大。
 

执法队伍:抽调各部门人员组建执法大队


  8月2日,回马镇环境治理执法人员发现,场镇一商铺门口有一摊油漆,且占道经营。在执法人员劝说下,店主将占道商品搬回店内,并将油漆打扫干净。
  回马镇共有3名环境执法人员,分别从公安、交通部门和镇政府抽调。在乡村普遍的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面前,3个人的力量显得力不从心。执法时,他们凭借大英县综合执法局开具的委托执法证,但不能罚款只能规劝,执法设备只有一辆“火三轮”。文林认为,乡镇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令他们执法缺乏威慑力,效果打折扣,没有罚没收入也难以充实执法设备。
  罗龙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廖琪介绍,该镇从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抽调了10余人组成执法大队,是南溪区执法力量最强的一支“大队伍”。人员属抽调,在本职工作外兼职当执法人员,工作强度较大,主要执法方式仍是规劝。
  “有些乡镇成立的‘城管警察大队’,执法效果较好。”南溪区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乡镇环境治理执法人员应明确机构、增加编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
 

省治理办:对《条例》逐条解读制定释义


  8月3日,省治理办召集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和宜宾等7城市的治理办和城管局负责人,听取对《条例》的建议。
  《条例》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一些城市治理办负责人提出,应明确城乡环境治理资金占财政预算的比例。也有部分城市治理办工作人员认为,各城市经济状况不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不宜统一规定环境治理经费占财政预算的比例,但可以明确“城乡环境治理经费力争逐年增加”。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市州治理办负责人提出,目前各级城乡环境治理执法机构多由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施意见中应明确机构、人员职数和编制等。
  另一焦点是,城市治理办负责人普遍认为,《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何种违法违规行为由“什么部门”给予处罚,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对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治理办在代拟实施意见时将吸纳参考,下一步,省治理办将协同省人大对《条例》进行逐条解读、制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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