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修改为“行政执法资格”。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七项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十项中的“行政审批、许可”修改为“行政许可”。 四、将条例中的“必须”、“应”统一修改为“应当”,“或”修改为“或者”,“相对人”修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人员”修改为“行政执法人员”。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