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中怎样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时间:2009-08-10 来源:半月谈 作者:赵阳
  

  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还不完善,对农民权益造成很大损害,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演越烈。因此,在征地制度改革中如何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除了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目前,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约250万~30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那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万到300万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失地农民。二是对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土地征用范围过宽。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征地中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征地范围模糊不清,大量经营性、商业性用地也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地。三是对失地农民补偿太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而与被征地的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等地价因素以及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无关,显然极不合理。四是失地农民再就业难,生活水平难提高,社会保障程度低。

    为了解决征地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中,都对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土地征用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公益目的和公正补偿。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工商业等营利性用地只能通过购买获得。土地出售的价格和相关赔偿条款也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能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由于对“公共目的”解释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存在着对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目的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另外,要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征地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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