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拖车费牵出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的打架

时间:2009-10-26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何旭
  

  因为413元拖吊费和停车费,深圳律师胡国剑陷入了和深圳市罗湖区交警大队的官司纠缠之中。2008年6月17日,胡国剑在罗湖区东门南路被拦车例行检查,罗湖区交警发现他的小轿车有三次违章记录,作出了暂时扣留的行政处罚,并开具了缴款通知单。
  根据通知单,胡国剑必须向深圳市建设银行指定账户缴纳“拖吊费”和“停车费”共计413元,才能到指定停车场领车。“如果是依法的违章罚款,我也认了,但‘拖车费’是莫名其妙的变相罚款。”在胡国剑看来,这笔费用不应该由车主来承担,而应属交警的执法费用。但为了早点取回轿车,胡还是照交警要求付了钱。
  2009年初,胡国剑以交警大队涉嫌行政违法而把罗湖区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但他在罗湖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败诉。9月17日他又向深圳市中院提交了申诉申请。
  在二审的行政判决书中,罗湖区交警大队称:“我大队查扣上诉人的车辆依法有据,收取费用有法律依据。”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交警大队查扣和收费的法律依据均来自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413元的收费标准则来自于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1998)87号文件。
  深圳市物价局价格处工作人员称:“此种情况下的拖吊费和停车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胡国剑认为,物价局认可了交通管理局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实际上认可了行政机关的经营行为。“最重要的是,如果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要遵循买卖双方自愿合意的原则,我可以选择接受不接受,我还可以讨价还价。”胡国剑强调。
  交警大队辩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车辆拖吊费、停车费。”
  胡国剑则反驳说,在《条例》中暂扣车辆是定义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的,而行政强制不应收费。他还特地查询了设在建行缴款账户,账户名为“深圳交通拯救中心”,而这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一个下属机构。
  胡国剑据此判断,他所缴纳的413元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法学者透露,“如果物价局文件的下发对象为行政机构,从逻辑上讲就是对行政性收费的规定。”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收费及其标准要由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所有收费的标准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交警大队只是依据深圳市物价局的87号文件,而这份文件到现在也没有向社会公布。”胡国剑说。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目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征集意见,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向行政相对人收费,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一个总的趋势。”张世诚明确表示。
  胡国剑打了个比方,“如同警察拘留违法人一样,总不能收取当事人询问费、手铐费和押送的交通费吧。”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肖泽晟透露,行政强制只有在代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收费,“比如违章广告牌,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只能委托其它人拆除,拆除的费用当然由你交。”
  胡国剑的自信还来自于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胡国剑认为,国家法律明明要求交警拖车不能收费,深圳地方立法却允许这种行为是不妥的。
  张世诚说:“《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是不收费的,但是目前的现实是全国各地收不收费、如何收费都不一样,所以出台后的《行政强制法》还要考虑到地方的特殊情况,并不是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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