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将不被保留。据介绍,7年保留期参照了国际惯例,给了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人以机会。(10月14日《中国经济网》)
诚信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诚实信用,这应该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按说谁都明白,根本不用别人来提醒和记录,但是因为在现今社会充斥着物欲横流,公民道德时常受到不法侵害,诚信才显得尤为重要,诚信记录成了“试金石”,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学生的考试到公务员升迁,甚至公民个人买房贷款等方面,诚信都成了一个考察点,一旦缺少诚信,后果不用说都很清楚。正因为如此,诚信记录的作用是很大的,对那些不讲诚信的人来说,一旦被记录将会影响其生活,所以,要想做一个好人,首先要保证诚信记录上没有污点,这比什么都重要。
相对于过去那种只做记录不承担删除记录责任的做法来说,新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说已经有很多人性化成分了,过去,只要上了不良信用“黑名单”,不管什么时候都能查询到不良记录,登记部门只管登记不管删除,让一些上了“黑名单”的人想改过都没有机会,给不良信用设立一个保留期,在这个期限内我们可以视为考察期,过了这个期限,不良信用不再保留,社会上有多了一个清白诚信的人。所谓人无完人,犯了错误不可怕,只要改正了就和普通人一样,诚信记录不是行政或法律意义上的惩罚,说到底只是一个记录,不应该成为人们的心理负担。
当然,新规定中的不良信用保留期参照了国际惯例,按说大家是能够接受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个“保质期”的确有些长,人生能有多少个5年或7年,因为信用问题而影响到贷款购房,这是人不愿看到的,如果是有特别明显或者恶意为之的不良信用,7年的信用保留期可以接受,但是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比如办了信用卡却使卡出于休眠状态,因为忘记还款日期而未能及时还款等等,这些都属于不良信用登记的范畴,5年的保留期显得过于严厉,况且,按期取消记录并没有实际考察个人信用度,对累计上黑名单的人没有重处规定,这样对不良信用的人起不到多大的惩戒作用,因此,在进行人性化诚信管理的同时,可以做到更具人性化,对不是主管恶意的失信行为,经过一个不太长的考察期,可以考虑提前删除记录,而解除记录的时候要综合考察,避免个别人钻诚信记录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