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辽宁、海南等多个省市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与此同时,以“选举”、“监督”、“罢免”等为核心内容的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工作,在今年6月底进行到了“二审”阶段,这是该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大背景下,尤为引人关注。记者调查发现,草案二审期间,村委会任期、村民代表选举、村民会议召集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村委会任期:三年还是五年
从一审到二审,“村委会的任期问题”都引起争议。
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记者了解到,在2009年12月草案一审时,张学忠、金硕人等14位常委会委员,任玉奇、姚晓英等8位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都认为“三年不如五年”。二审时,这些常委会委员们大多坚持原来主张,还有一些新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持这一观点。
来自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同堤防村的全国人大代表刘会莲的发言有一定的代表性,她说:“三年应该改为五年,三年不利于村干部开展工作。村干部一般第一年了解情况,第二年工作,第三年就准备下台了。”
任期短易引发短期行为,“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部分常委会委员、代表们因而反对“任期三年”。
反对方的另外两个理由是:三年一换届的成本高,增加农民负担和财政支出,而五年一换届可以和县乡人大同步换届,能减少工作环节;任期短不利于社会稳定,一些问题还没解决村委会就被换下来,会导致遗留问题逐年累积。而且委员们赴多个省市进行立法调研时,基层很多干部群众表示支持“五年”。
“如果任期是五年,最多干两届。”庄先委员建议,村委会成员还是要有连任的届次限制,不能终身制。
马启智、郑功成等委员认为“三年更好”,“三年一选是村民最有效的监督形式;三年一选与村党支部的任期同步;村地域范围有限,村里的工作不需要太长的熟悉过程;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事务,即便用一些财力搞选举,对于民主的进步也是必要的”。
“任期改为五年,最大的担忧是怕任期长,不好监督、罢免。”二审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树祥、刘镇伟委员都表示,
无论三年还是五年,关键点在于村委会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能否克服实践中的“罢免难”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郑杰民认为,不必担心“罢免难”的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要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还可以罢免,这可以填补任期长可能带来的问题”。
记者看到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村委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也就是说,不用启动罢免程序,不称职的村干部就会下岗。
“关于任期三年还是五年,建议法工委和内司委继续调研。”庄先委员建议。
村民代表:推选还是选举
如何选举村民代表,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常委会委员们的关注。
“村民代表怎么产生?如果产生不好,没有代表性,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二审时,胡振鹏委员表示,草案提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这一规定将推选的“条件放得太宽了,实践中很容易产生偏差”。他建议,将“推选”改为“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元‘选举’产生村民代表”,“这样,村民代表更具代表性。”
社会公众也有类似的意见。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在草案一审后,2009年12月26日至今年1月31日,网民通过中国人大网共提出6526条意见。其中,有的网民建议,村民代表不能由村小组推选,应该按“村民20人至50人投票选举产生一位代表”的方式选举产生。
也有的网民提出,应细化现有的村民代表“推选”程序,可经村民小组会议或者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表决通过。有的网民认为,村民代表具体代表的几户村民可视为“联户”,“联户”应该有权监督和随时罢免其推选的村民代表。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是否合适
“村民会议让村委会召集,会导致‘罢免难’。”7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给记者讲述了她的同事正在援助的一个例子:在齐齐哈尔市某村,几百名村民想联名罢免村委会主任,村民联名的人数已超过全体村民的半数,但是仍然无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罢免问题,因为依据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必须由村委会召集,这让“罢免”条款成了摆设。
二审时,郑功成委员直言不讳地提出,草案二审稿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但村委会本身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出来的,现在又由它出面组织、召集,这是不妥当的,我认为应该考虑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另外确定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人。”
“让村委会去召集,监督和被监督的主客体是错位的。”一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燕明说,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是议事决策、监督机构,村委会是被监督的执行机构,实践中,村委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时不愿意召开村民会议。
对此,网友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可规定,党支部、村务监督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和其他相关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召集人。”
“应当建立村民会议的召集人制度,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会议。”二审时,邹萍委员建议,每村可选3人担任村民会议召集人,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村民会议召集人是当然的村民代表、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召集人应与村委会同时选举产生,以降低选举的成本;应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能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只负责召集会议,不是“官”。
“希望最高立法机关,再多听听村民对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结束采访时,有关专家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