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及涨价行为,让银行一次又一次地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但民意的力量、舆论的力量,只能让跨行查询费寿终,只能让“数钱费”暂停,银行“涨时代”的来临却似乎无法阻止。
银行7项服务费将强制取消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前不久,一些商业银行把同城ATM跨行取款的服务收费由2元提高到了4元,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国家发改委在7月28号就这一现象发表《答记者问》时表示,发改委已经配合银监会研究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之后,有媒体报道说,银监会正加大力度对各家银行3000多项收费进行检查,一些违规收费项目已经被严令叫停。
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据了解,这个文件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各相关部门还会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人士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规定,对部分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详细内容下面我们连线冯雅: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中,有哪些服务要求银行是不能收取费用的?
记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
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
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
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据记者了解,这其中有多项服务现在都是要收费的,而且收费不低,比如密码挂失在有些大银行要收10元。跨行查询也是要收费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有些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比如:
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等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主持人: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必须履行哪些公告程序?
记者:《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对于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客户,商业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应明确告知年费、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服务价格信息,并可采用柜台工作人员提醒、网站公告、电子银行操作界面提醒、对账单标注等多种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
主持人:为什么要出台这个管理办法?有什么重要的背景信息?
记者:前不久,一些国有商业银行把同城ATM跨行取款的服务收费由2元提高到了4元,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国家发改委在7月28号就这一现象发表《答记者问》时表示,发改委已经配合银监会研究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之后,有媒体报道说,银监会正加大力度对各家银行3000多项收费进行检查,一些违规收费项目已经被严令叫停。直到上周五也就是8月6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出来,并被转发给各银监局、各地方物价局、银行业协会以及各商业银行。有必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各相关部门还会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人士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网友点评银行收费“N宗罪”
民意的力量、舆论的力量,只能让跨行查询费寿终,只能让“数钱费”暂停,但你肯定阻止不了银行“涨时代”的来临
从存折挂失费上涨到收取清点零钞费,再到此次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翻番,小额账户管理、跨行取款、跨行查询、短信服务、挂失、补卡等多项业务都从免费变成了收费,银行一次又一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针对现在银行的各类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及涨价行为,不少网民喊出了内心的不满声音。
“巧言令色”
代表案例:跨行取款手续费再涨
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相关媒体调查发现,四大行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并未调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
网友点评:听听“上帝”的声音
据我所知,像花旗等很多外资银行都已免除跨行取款的手续费,国内银行跨行取款费用不但不降反而翻倍涨价。你跟它谈国际接轨,它却跟你说国情;你跟它说国情,它却跟你谈国际接轨。请问这些准备上调手续费的银行听过储户的意见吗?消费者的知情权难道都是事后才给予的。银行纵有千万个理由涨价,是不是也应在替“上帝”做主之前听听“上帝”们的意见呢?
“坐地起价”
代表案例:“数钱费”被叫停
上月初,部分银行对个人客户收取零钞清点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九成网友在调查中认为银行这项收费不合理,被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等“叫停”。各银行表示,今后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将慎重考虑,广泛征求意见,审慎出台,着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网友点评:收费收成“金融大鳄”
如今国有银行也商业化了,但它们毕竟是垄断企业,其提供的服务具有极强的公共性,这就决定了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得由相关部门和公众参与决定,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而不能说收就收,说涨就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银行收费若成为脱缰的野马,将来他们就无需再去花精力扩展业务,精心理财,只需坐在家里收收费,家家都能够成为“金融大鳄”了。
“巧立名目”
代表案例:换折费、查询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存折补办费……
就在零钞“点钞费”被监管部门叫停之后,全国又出现部分银行开收“换折费”和“查询费”。有银行还对查询近三年内的存取款记录,每次收取20元的查询费。除此之外,账户钱少要收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忘记密码要收费、补办存折要收费,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实在让广大消费者“叹为观止”。
网友点评:谁遏银行收费冲动?
民意的力量、舆论的力量,只能让跨行查询费寿终,只能让“数钱费”暂停,但你肯定阻止不了银行“涨时代”的来临。进银行门,据统计有200多项收费等着你。而且银行收费一旦涨价,更多的时候是一种“串通涨价”,一家银行涨了,其他银行也会马上跟风涨价,而老百姓往往处于一种无话语权、不知情的状态中,究竟谁能来遏制一下银行的收费冲动?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为什么不能做到经过严格审核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再出台?(国际金融报/郭觐)
是该收紧银行收费的缰绳了 望管理办法尽快出台
说起来,银监会和发改委推出这个意见稿的时机还是相当“巧妙”的。就在前不久,媒体披露了多家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提高同城跨行ATM机取款收费的秘密。上涨的幅度虽然并不很大,但由于涨价的方式非常诡秘,还是引起了舆论的口诛笔伐。在这个当口,顺势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给相关机构,不仅减小了阻力,简化了多方博弈的过程,还有利于广泛吸取公众意见。这对于尽快规范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平抑价格水平,无疑是有益处的。
曾经有报道说,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元涨到4元的事件被披露之后,银监会开始加大力度对3000多项银行收费进行检查。虽然这是一条相当正面的新闻,但不少人看到之后还是被吓了一跳。因为,除非对银行业务有着深入了解,谁也不会知道银行收费的项目竟有3000之多。很多人甚至宁愿相信这个消息是以讹传讹。即使抛开这个数字的真伪不谈,人们也很难否认某种窘境,那就是,即使你被某家银行服务了一辈子,你也未必知道它到底有多少收费项目,而你又曾被哪些项目“服务”过。公众在面对银行时所表现出的知情权匮乏,几乎比任何其他领域都要严重。
知情权匮乏虽然与现代人普遍面临的“专业鸿沟”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银行方面。长期行政垄断所导致的超然地位,让国有商业银行能够自然地逃避信息披露义务,自如地创设收费项目,自动地提高服务价格标准。消费者除了无奈地接受和被动地知悉之外,似乎没有太多的办法。点钞费出现时,人们忍了。密码重置费出现时,人们还是忍了。小额账户管理费出现时,人们依然忍了。不忍也没有办法,因为想象中的充分市场竞争并不存在,几家大银行总会“不约而同”地推出同样收费项目。要么你还是把钱藏在鞋盒子里,要么你就只能接受银行的霸王服务。
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宠爱,以及消费者在维护权利方面的窘迫,让银行得以很舒服地成长、很丰沛地赢利,其从业者在收入方面也能始终享有超级国民待遇。这样的商业银行要想在经营管理方面不粗放、竞争力方面不羸弱,实在是很难的事。这样的金融机构要想不出肥猫和硕鼠,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虽然出台有点晚,但有总比没有好。它可能比较粗糙,也可能会很快落后于银行在收费方面的“创造力”,但起码它提供了一种较为清晰的价格规范,并能“秒杀”某些极其不合理却存在已久的收费项目。更有意义的是,它或许能让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暂停在消费者的腰包上动歪脑筋。如果能收到这样的效果,不仅消费者能够减轻负担,银行业同样能得到远期收益。
希望这个管理办法在听取多方意见之后能够尽快出台。说实在的,这已经多少有点悬崖勒马的味道了。
银行回应民意切忌避重就轻
日前有媒体报道,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周五已经下发到各银监局、物价局、银行业协会以及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有7项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
现在看来,社会舆论在近段时间围绕银行业收费的集中关注,似乎是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虽然据说会“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人士的意见”,但至少截至本文成稿时,我们尚只能通过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去找寻和揣测《征求意见稿》的一鳞半爪。一部可能关涉最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规章,其制定过程当然应该尽最大可能做到公开。而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直至颁行,均应保有对公众知情和参与的最大诚意。
从媒体归纳的《征求意见稿》亮点可以看到,有包括“跨行查询收费”在内的7项服务被明确要求不得收费。但也正如报道所言,拟规定“不得收费”的服务中,“其中有多项”现在是要收费的。言外之意在于,有一些此次被明文禁止收费的项目,比如“通过本行柜台、A 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其实几乎所有银行本来就是不收费的。将原本就不收费的项目列在严禁收费的条款中,是否有误导公众、拼凑“惠民条款”的嫌疑呢?
况且,采取列举方式进行的条款制定,内容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具体项目的描述,而导致规章的文本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收费名目。更不要说,绝大部分列举式条款,往往在其条款的最后一项进行兜底性规定,以确保法规制定的严谨。反观媒体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关于“不得收费”的第十一条,却似乎漏掉了列举式法条所必备的这一但书条款。如若属实,“法无禁止即允许”将会被各商业银行作为增加服务收费名目的最好由头。而面对很可能隐藏在现有3000多项收费项目中的诸多不合理部分,为何不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立法技术相结合的稳妥办法呢?
至于备受争议的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起码从现有报道看并没有被新规实质性触及。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必须履行“提前5个月公告”的程序。这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了“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应当公示”的含义,但对于坊间热议许久的跨行取款收费过高、提价程序公众没有发言权等问题,新规均貌似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国家发改委曾在7月28日就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做过积极回应,称要研究起草新的管理办法。现在,新的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了,却不见了争议最大的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如果总是刻意回避问题,新规章出台的意义便不可避免地被提前打了折扣。
将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进行比照,真正可以称得上“新”的规定其实极其有限。原规定中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的公示期仅有10个工作日,公示场所也很笼统。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一公告时间拉长到“至少提前5个月”,而对公告场所也进行了一定的细化。但具体到消费者手中,面对银行变更服务收费所能选择的,其实还只是“尽快适应”或者“另投他处”两条路。
新规章的征求意见过程,需要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警惕。重视消费者作为利益攸关群体的立法参与权,公平的对待应该从《征求意见稿》的获知时间这一问题开始;警惕下一次“合法合规”论调在立法博弈中的暗箱酝酿,公开透明的讨论、畅通的渠道保障都应该是每一部事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