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灰色收入”成反腐重要一环

时间:2010-10-13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杜晓 胡月
  

  “灰色收入”产生根源与腐败相同 危害不亚于腐败犯罪
  近日,“灰色收入”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了解到,围绕“灰色收入”,公众关注更多的,并不是统计的技术性讨论,更重要的是“灰色收入”从何而来,如何治理等问题。
  对于“灰色收入”受到广泛关注的现象,长期研究中国收入分配问题并参与分配制度改革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告诉记者,当前,人们更加关注“灰色收入”,原因在于近年来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灰色收入”作为影响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自然更引人重视。
  那么,这些为公众所诟病的“灰色收入”,其来源何在?
  “我认为,‘灰色收入’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获得的、且法律法规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那些收入。其中,不包括非法收入。”苏海南说,“这与另一种定义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定义对‘灰色收入’的认定大致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这里面既包括不违法收入,也包括非法的收入。”
  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内涵复杂,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称为“灰色收入”。
  林喆告诉记者,官员的“灰色收入”可以总结为三大来源:来自于第二职业;来自于社会贿赂的贿金;来自于洗钱所得。
  有研究者分析说,“灰色收入”与腐败的产生根源相同,表现方式相近,造成的危害在性质上也类似,区别主要在于程度方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灰色收入”的危害甚至比腐败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是以法定的机构性权力和资源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力量,纠正起来难度特别大。
  有分析人士认为,正是由于“灰色收入”与权力密不可分,与腐败现象、腐败行为密不可分,因此,围绕“灰色收入”的种种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反腐形势的严峻。
  一名纪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一些人的收入为什么这么高,收入差距为什么这么大,腐败为什么还不断存在,很多都与“灰色收入”有关。“要缩小收入差距、杜绝腐败,就不得不重视‘灰色收入’问题”。
  事实上,许多腐败分子也正在千方百计地利用‘灰色收入’在制度上的漏洞。已经被处死的贪官文强的辩词曾经“雷倒”过不少人,他对公诉机关认定其财产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辩解说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计算得太少。
  “‘灰色收入’为什么有制度漏洞?恐怕还是因为当前‘灰色收入’的复杂性。”这名纪委工作人员说,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制定管用的制度是很难的,而从治理“灰色收入”的难度,又可以看出当前腐败现象的复杂性、艰巨性。
  苏海南认为,“要把规范‘灰色收入’确定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健全各有关方面制度、政策、法规,加强对分配秩序、分配行为的规范,尽可能消除制度之外的‘灰色收入’。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如银行贷款拿回扣、行政审批行贿受贿等,一经发现就应严肃查办。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政府机关的津贴补贴,继续清理减少设计资源分配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土地收益金的分配,银行贷款等行为的规范,加大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等方面都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非法收入、‘灰色收入’。”
  此外,苏海南还提出,要做好收入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健全财务制度,防止做假账,加大审计力度,取缔小金库;要加强银行的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可以更多地采取支票转账以便于掌握交易情况,了解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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