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平衡之难

时间:2011-05-11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谢文英
  

  个税调整:是不是减少纳税人数越多越好
  多年来参与收入分配改革研究的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这次草案修改的评价是,“这次调整体现了收入分配优化的基本导向,是良性改革”。
  针对有人提出“减除标准定在3000元还是太少”的观点,贾康分析说:如果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简单提高减除标准,首先带来的结果就是,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成员的比重会明显减少。“2000元减除标准的时候,大概有70%左右的工薪收入阶层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提到3000元,这个比例就要增加到80%左右;提到5000元,可能就只有不到10%的人纳税了。”
  这次个税法修改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从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财政部门测算称,全年财政将因此减收近1200亿元,而2008年减除标准从1600元调整到2000元,财政收入只减少了300亿元。这意味着,如果修改后的个税法获得通过,老百姓获得的实惠将超过上次减除标准的调整。
  是不是减少纳税人数越多越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陈斯喜等人对此表示担心,如果维持12%的纳税群体,将来引发的社会问题会更多,纳税人心理又不平衡了。丛斌建议扩大纳税人群,同时降低对低收入者的征税额,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陈斯喜主张在减少低收入者纳税额的同时,纳税人群要相对固定,这样有一个标准,再调整的时候就不用再为减除标准高低争论了。
  税负公平:在于能否对高收入者有效征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说,面对利益的博弈,如何有效地对高收入者征税,成为能否体现税负公平的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说,现在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之外,而我们现在主要是对个人工资课税,加之征收系统不完备,遗漏在所难免,难以体现税负公平。
  “一个作家创作了几年,出了书,版权使用费得了一二十万元,45%的税拿出去了。可是歌手唱一首歌就20万,而且是税后,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景富说,个税法不但要考虑调整百分比的问题,更要考虑如何用好税收杠杆调整社会关系、体现税负公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现有税收制度对一些高收入者并没有调节到,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他强调说,尤其要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财产转移、资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某些企业的负责人不给自己开工资或者开很少的工资,个税法就调节不到他。同时,他们将个人的所有消费计入企业成本,既免交了个税,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这是很不合理的。
  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朱永新建议将收入与身份证号码连起来,如房租收入、稿酬、讲课费等,都记录到身份证的收入里,年终由国家统计后对总收入进行调节。
  个税用途:增加透明度是必须的
  “我不知道我交的税都用在哪儿了。”一位市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能增加个税使用的透明度,对提升纳税人的自豪感、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是有好处的。
  据财政部统计,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6.6%,成为我国的第五大税种。然而,这些税收对社会发展究竟发挥了哪些作用,老百姓体会不到。
  孙钢解释说,由于税收都要汇入国库,很难厘清个税的具体用途,但是可以通过预算公开,监督其是否用之于民。
  丛斌建议把激励机制反映到税制改革中,逐步推行“养老返税制”。即公民年轻的时候纳税都是有记录的,当他失去收入或者退休后,国家应按照他纳的总税额依一定比例进行返还,让纳税人的义务和纳税人的保障以及公共服务建立对等关系,这样有利于鼓励公民多纳税。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建议草案中增设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将纳税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对偷逃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投资、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等等。
  收入差距:个税调整不是万能的
  我国的城镇就业人口约3亿,按照修改草案拟定的3000元减除标准推算,将有4000多万人不用纳税,3300多万人减轻了税负。
  “也就是说,如果这次个税法修改获得通过,将有7000多万城镇就业人口得到实惠。”对此,孙钢提醒我们注意:按现行2000元减除标准不交个税的镇城人群,以及占全社会一半以上的不交个税的农村人口,这次个税调整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没有实惠的——因为,个税调整后,收入3000元的群体,或者不交税了,或者交的税少了,这相当于又拉大了他们之间本来就有的收入差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税收不是万能的,缩小收入差距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劳动报酬和居民生活水平。“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本身就是一个综合的事情,涉及的方面很多,我认为最主要的是初次分配环节,这是最基本的,这个环节的问题解决了,后面再分配的压力就小多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说。
  许多学者认为,要实现公平税负,必须把个人所得税从现在简单的侧重工薪调节分类,转变到以综合为主的税制,特别是把真正高收入阶层的收入综合在一起,超额累进征税。
  然而,记者了解到,“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十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过。“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是个税法几经修改,到目前仍然是在不触及“分类征收”的前提下,对现有体制的“小修小补”,与“综合征收”的改革方向尚有相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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