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蔡永杰在一加油站加油时,误认被一精神病人追赶的油站经理是劫匪,于是启动自家车辆将其撞倒并碾压致死。这一初衷想“见义勇为”的鲁莽市民,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因为其延请的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对蔡永杰行为的认识大相径庭,近日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关注。至于行为鲁莽的蔡永杰是否有罪,或者能否因为初衷是想“见义勇为”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须经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和判决。但无论如何,对这场悲剧的反思很有必要。 这样的悲剧为何会发生?透过网络我们可以看到,当前一种较为普遍的民意论调是,开车撞劫匪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壮举,歹人若被撞死则是咎由自取。经过一些媒体的渲染和在“民意”裹挟下的司法判例产生的示范效应,使得这样的行为评判标准和思维方式似乎已成为一个定势。蔡永杰鲁莽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悲剧,正是这种思维定式和价值判断引导下的必然。产生这种惯性思维和舆论的基础在于,一些地方曾经由于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社会公众对于治安情势缺乏安全感,加上社会道德滑坡,发生了一些诸如老人倒地后少有人敢于上前搀扶救助,乃至小悦悦事件这类极端例证引发的舆论发酵。因此,一旦发生驾车追赶并撞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容易被公众出于矫枉过正的倾向性意愿而叫好。即便这些基于制止犯罪的行为可能明显超越法律规定而过当,但仍会被一部分公众乃至一些媒体视为见义勇为的道德表现。我很怀疑,这是否混淆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界限?如果媒体仅是基于猎奇或者以不当言论予以报道,甚或再次越俎代庖充当法官轻率评判这一事件,显然无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和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如果是这样,悲剧就难以避免。 道德,可解析为有理想的道德和公民义务的道德。见义勇为是一种理想的道德,具有更高的道德层次和思想基础,有别于遵纪守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事这种必须遵守的义务的道德。也正因为此,我们赞赏那位抱起小悦悦的拾垃圾妇女,提倡她的高尚行为,却不必指责那些冷漠路人都是“道德败坏的共犯”——因为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具有更高层次的道德水准,人人都能见义勇为。但是,必须要求人人应该具备义务的道德,遵纪守法,严禁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就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惩戒。这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秩序规范。 既然不可逾越法律底线是公民应守的义务道德,一旦逾越触犯这个底线,那么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高尚与否,显然都违背了基本的道德,更与更高层次的理想的道德相去甚远,这自然也就失去了见义勇为的道德基础。如何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与后果,因此必须在法律的范畴之中加以考量。凡是认为见义勇为动机很好,因此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看法,是法治意识缺失下对道德的误解,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观点。 从媒体报道的事实看,广州那位鲁莽市民和他的律师,仅仅从其动机和初衷是为了“见义勇为”而声言“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逻辑,就很难令人信服。这样的认识误区,也与一些媒体曾经不负责任的渲染和炒作有关。希望媒体今后少渲染些驾车撞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多报道些践行“勿以善小而不为”道德理念的普通老百姓。 (作者系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