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消协公益诉讼权会是“响炮”吗?
时间:2011-12-13 来源:四川日报

  12月11日,21个城市消协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
(据12月12日《京华时报》)
  21城市消协能主动请缨、要求 “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这自然是一件好事——起码有助于扭转消协被动地位、提高其代表消费者与商家谈判的能力。公益诉讼的价值,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从程序成本上说,个体诉讼成本很高,假一罚一、或者假一罚十,其实都可能令消费诉讼成为严重赔本的买卖,而公益诉讼中的每个消费者都可以获得赔偿,诉讼成本经过分摊,就从“不可承受”逆转为 “可以承受”,维权更容易“轻装上阵”;二是从实体正义上看,设若一个假冒产品侵害了10000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独立诉讼也许只能解决一个人的求偿权问题,但公益诉讼就可能使得另外9999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长远而言,商家自然也会惧于公益诉讼的正义逻辑,而不敢自恃强势、忽略消费者的合法诉求,这就有益于市场秩序的廓清。
  公益诉讼权花落消协,或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所裨益。但要令消协的“炮轰”不至于屡屡成为哑炮,恐怕也非公益诉讼单独能解决的问题。一者,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侵权主体多为垄断企业,理论上消协虽可诉讼,但其受各级行政组织管理的格局令其很难撇清“干扰”,此时,公民个人的公益诉讼可能比消协的公益诉讼更为可靠;二者,消协炮轰的诸多“霸王条款”,实为业内泛滥的“潜规则”,这些规则的背后皆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纵容,而地方消协也未必天生就是“身正影不歪”,指望其扮演清白公正的法律角色,“难度系数”并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