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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批废止5万余件“红头文件”

时间:2009-07-13 来源:四川日报
  

  ●清理工作今年4月1日启动,将持续到11月30日

  ●2000年1月1日以前的“红头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建立有效期制度,省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市县不超过3年

  7月8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情况: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50251件。其中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共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为124件;67个省直部门为1809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包含所辖县、乡为48318件。

  根据省政府要求,清理工作于今年4月1日启动,将持续到11月30日。清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此次清理以2000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此前的“红头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表示,我国2001年加入WTO,在此前一年我国已开始对行政管理的理念、制度、方式有了新的要求,我省以2000年为时间节点,也参考了其他省的做法。

  清理范围还包括2008年5月1日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000年1月1日以后的“红头文件”,如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如果存在问题,经过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一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如果是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方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这次清理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实需要保留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重新制定。对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张渝田指出,明年4月1日起,需要继续使用的“红头文件”未经公布,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每过两年就要定期对“红头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我省将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定期清理等制度。早在去年底,部分省直部门在出台“红头文件”时标注了有效期,今年内有望在全省形成制度。据了解,省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市县不应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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