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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精神病人诉讼权利 内江中院探索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
时间:
2014-04-08
来源:
四川日报
4月3日,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一起成年精神病患者杀人案中,创新性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充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2013年8月26日晚上9点左右,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桂花村发生一起惨案。23岁的村民刘某某因为父亲的遗产,与叔父发生争执,并用砍柴刀将叔父和自己88岁的祖父砍死。其姐姐、祖母闻讯后前来拉架,也被砍伤。后经鉴定,刘某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对其犯罪行为只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间歇性)作为被告时,法院应通知他的家属(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内江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的母亲早已无法联系,其父亲已经去世,姐姐也患有精神疾病,其祖母年迈,亲属中已无合适人选来保障他行使诉讼权利。为保障刘某某的诉讼权利,探索完善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内江中院借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制度”相关规定,为刘某某指定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以维护其正当权利。
内江中院刑一庭庭长刘应江介绍,在征求刘某某意见后,法院通知其居住村的村主任邹华强担任其“合适成年人”。在开庭前,邹华强和刘某某面对面进行了沟通。邹华强安抚刘某某情绪,让其在庭上如实陈述。“庭审中,邹华强全程监督了法庭审理,保护了刘某某的合法权利。”
内江中院认为,刘某某虽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持刀砍杀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犯罪后果严重,可“从轻”但不能“减轻”处罚。内江中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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