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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加新的推动力
时间:2009-02-25 来源:四川日报

省工商局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作出权威解读

  融资难是当前企业普遍遭遇的难题,与此同时,企业股东投入公司的巨额出资,又像被沉淀了一样,不能用其进行新的投资或增值。这种局面将被彻底改变——国家工商总局2月1日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省工商局沈健副局长就《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权威解读。

  问:《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以往,投资者要实现股权的价值,要么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要么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要么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如此,股东的股权“呆”在企业里,巨大的经济能量被冻结着。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相当于让“呆”资产变“活”、“老”资产“重生”。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以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尤其是当前我省面临应对金融危机和灾后重建的双重挑战,经济“止滑提速、爬坡上行”迫切需要投资拉动。《办法》的出台开辟了一条投融资的新渠道,能够催生更多的市场主体,迸发更强大的经济活力,帮助企业、帮助大家共同度过金融“寒冬”,加快灾后重建步伐。

  问:《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外,还能用“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上述规定,在原则上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办法》的职权,是《办法》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不少企业都有用股权再投资的愿望。如何满足企业需求,更有利于企业发展,一直是工商机关努力的方向。国家工商总局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办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加了新的推动力。

  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股权出资,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的股权出质,有什么区别?

  答:“股权出资”与“股权出质”是股权两种新的权能和利用渠道,虽然内容和方式不一致,但对促进投资和缓解企业融资难都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来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是出资人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只不过,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股权出质,是指以公司股东股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行为。股权出质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通俗的解释就是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以股权做“抵押”,换取融资的一种新方式。

  问:按《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权出资的主体,其用作出资的股权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规定,《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为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问:为什么《办法》对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做了严格规定?

  答:《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考虑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问:3月1日《办法》就将实施,工商机关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办法》的出台,对我省29万余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重大利好”。为了将好事办好,我们一方面加大了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各级红盾网站、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公示《办法》、股权出资登记办理指南,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让广大企业周知。一方面我们努力增强自身对《办法》的执行力:2月中旬,我们对全省21个市州工商局、27个扩权强县工商局负责注册登记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对综合业务系统软件进行了功能升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我省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法》实施后,我们将对股权出资投资者开展工商行政指导,一是进行前期辅导,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完善相关资料,跨过股权出资登记门槛;二是全程跟踪,关注企业运行状况,对股权未出资到位的及时提醒;三是依法监管,使企业规范运行,防范风险。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公开承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我们将努力做到行政效能让投资者满意,监管质量让社会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