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是第四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今天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孙安民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刑法修正案草案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腐败也将追究刑责 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 国务院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名人代言食品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 “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立法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严格监管。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立法强调食品源头安全监管 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以强化食品的源头安全。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是第四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今天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孙安民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刑法修正案草案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腐败也将追究刑责
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
国务院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名人代言食品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 “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立法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严格监管。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立法强调食品源头安全监管
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以强化食品的源头安全。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