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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时间:2010-06-18 来源:四川日报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省委、省政府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强力推进,精心实施,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深化“大调解”工作,关键是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广泛组织动员各部门、各行业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党政主导、统揽各方的工作格局。前提是要落实工作保障,做到“有场地做事、有专人干事、有经费办事”。核心是要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合法的原则,注重法、理、情、德、利有机结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根本是要强化衔接联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制度,形成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合力。重点是要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联合排查、综合研判、分流处理、分级化解和督查督办、考核评价制度,促进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的一体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实践表明,“大调解”工作调解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调解就是执法、调解就是服务、调解就是管理”的意识,以“大调解”促进大和谐、推动大发展,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努力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矛盾纠纷不上交”,为推进“两个加快”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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