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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口支援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时间:2010-09-20 来源:四川日报
  

  省政府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对口支援资产由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接收
  受援县(市、区)接收对口支援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具备生产条件的对口支援资产接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发挥资产实效
  对口支援资产接收使用部门 (单位)应发掘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潜力,保持维护资产功效和形象,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省政府近日印发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我省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 (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产)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及管理等工作,保障对口支援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称,对口支援资产,是指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对口支援省市(含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及省内13个对口支援市州)按照国家和支援、受援双方有关规定,以提供实物资产、援建资金或以提供实物资产及援建资金相结合等各种形式投资、建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办法》具体内容涉及对口支援资产的接收和产权登记、审计和评估、使用维护、管理与监督等多方面。
  坚持先验收、再交接的原则
  《办法》明确,对口支援资产的验收移交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项目完工后经支援、受援双方同意即可组织资产验收交接。资产验收交接应坚持先验收、再交接的原则。
  对口支援资产由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接收,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指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受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口支援省(市)做好对口支援资产的验收交接,并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接收和产权登记工作。
  《办法》规定,受援县(市、区)接收对口支援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由受援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作和核发《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分类建档、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对口支援资产档案。
  按国家规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应进行决算审计
  《办法》规定,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决算审计。已经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未经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以对口支援省(市)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
  《办法》进一步明确,由受援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土地、道路、水电等配套工程和其他前期投资,或与其他资金打捆投资建设形成的非对口支援资金全额援建的资产,对口支援资产部分不能分割或不宜分割的,由受援县(市、区)与援建省市协商确定审计主体,实行统一审计、切块算账原则,审计结果应明确对口支援资产的金额。
  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保持维护资产功效和形象,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办法》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对口支援资产的作用提出要求。
  具备生产条件的对口支援资产接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发挥资产实效。需要受援地配备相关配套设施和提供外部使用条件的,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应提前作好准备,确保对口支援资产早日投入使用。
  接收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应事先掌握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技能和管理方法,对技术含量和单位价值高的大型机具、高精仪器等先进设备应配备专人使用维护管理。
  对口支援资产接收使用部门(单位)应发掘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潜力,保持维护资产功效和形象,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经营性对口支援资产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可优先用于对口支援资产的继续运转、日常维护和升级更新。
  受援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掌握各接收单位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情况,对闲置、低效运转的对口支援资产提出调剂和处置的政策建议。
  对口支援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各受援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受援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行使所辖对口支援资产管理职能。
  《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一步完善对口支援资产管理信息,对对口支援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接收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办法》指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接收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对口支援资产,以及在上缴、管理对口支援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中有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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