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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选代表应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修改后代表法还为代表履职设置了“禁令”

时间:2010-11-08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宋识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各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是《代表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修改。这是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又一次完善。
  “这次代表法修改,对代表活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将给那些“哑巴代表”和“甩手代表”有力的鞭策。
  陈斯喜所说的“进一步规范和具体化”,在修正案中有多处体现:代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尤需一提的是,修正案明确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同时明确,“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给代表个人相应的合法活动留出了空间。
  “这次代表法修改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强化代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让代表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真正把各方面的意见带上来。”陈斯喜说。
  修改后的代表法还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些情形包括: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其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告诉记者,这是这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这一点理解起来应该说是不难的。至于说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答案是不会的。”许安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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