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痰,一个烟头,一块口香糖……也许只是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会脏了我们的城市,脏了我们的环境,甚至脏了整个地球。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只有一个天府之国,所以,我们都要爱护她。 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倡导公众全民总动员,共同呵护我们的家园。 人大高度重视,百姓高度关注,网上热贴点击率超过11万次 “96%的网友认为城乡环境得到改善,69%的网友认为明显改善。”一项网络民意调查显示,震后三年,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也有人担心:“脏乱差会不会反弹?” 为了让天府之国的美丽更加长久动人,今年2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列入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让“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法制化”。 为了立好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李崇禧,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与相关部门和寻常百姓共聚民主殿堂,面对面交流;为了立好法,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城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省内外进行立法考察和调研,吸取各地经验,与专家学者和普通公民座谈,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环卫工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各方意见;为了立好法,《条例(草案)》在《四川日报》、四川人大网和省建设厅网站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省人大共收到意见和建议数万条,仅四川日报网论坛上,相关帖子点击率就超过11万次;为了立好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次审议,字斟句酌,毫不含糊…… 开门立法,与民互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条例》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易稿数十次,于7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 这部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共八章74条,主要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从管理到治理,实现五大首创,最大亮点是以公众参与为主体 作为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实现五大首创,最大亮点是公众参与的主线贯穿始终。 第一,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原则和机制。从名称看,《条例》没有使用“管理”的字眼,而是采用“治理”二字,依法确立了“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突破了以前相关法规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使公众参与真正成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这一重要公共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石。 第二,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这就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对于改变农村地区的落后面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第三,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突破了以往环境管理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五,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这既契合了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的进程,也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创新、探索、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立法以人为本,处罚宽严相济,为破解难题提供有力法制支撑 针对实践中的难点,《条例》强调以人为本,探索出破解难题行之有效的机制,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在要求广大城乡居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举措。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条例》特别关注环卫工人待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七十二条还规定:“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坚持宽严相济、重在纠正的原则,在适应新形势需要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 “把省委的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转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已步入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中,期待我们共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