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试行)》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获悉,《办法》规定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当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