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2月21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不能低于800元。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1%、23.9%、23.1%、23.5%,平均上调幅度为23.4%;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元、9.3元、10元和11元,各档上调幅度为17.6%、22%、23.6%、24%,平均上调幅度为21.8%。 “各市州可在省政府发布标准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据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10次调整提高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是2010年8月。 此次调整是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近期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社保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