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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检察机关可胜任简易审全部出庭新规
时间:2012-03-09 来源:法制日报

  “当今的刑事司法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行使司法报复权阶段,此次修订正好着力通过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代表就今天下午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赋予检察工作新要求
  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对死刑案件复核提出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提出书面意见……草案中有79条条款直接涉及到检察机关。
  “保证这些法律监督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执法办案能力,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邓川说。
  修订草案在证据制度中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以及建议更换办案人等多项职责,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职责。同时,草案还完善和细化了证据、强制措施等多项刑事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工作新的内容。
  另外,草案对一些具体办案方式和期限作出了调整,例如规定所有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庭。
  邓川说,目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到了基层检察院公诉案件的五成多,全部出庭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尽管这次修订会给检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适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邓川强调。

                                              充分贯彻“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是指导当前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政策。邓川指出,草案的很多条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草案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关于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增加了对未成年人专门诉讼程序的章节以及关于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草案规定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此外,草案中有多个条款着力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以及对诉讼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邓川表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等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出发点。
  “此次修订充分遵循了程序正当、无罪推定、权利救济等法治精神中最为基本的原则。”邓川指出,草案在强调对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同时,还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明确了该项权利具体的行使程序,体现了对“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一基本诉讼规律的尊重。
  邓川说,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比如证人出庭的问题。由于现阶段还很难实现证人全面出庭,因此此次修订就确立了“必要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规定了在几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适应了实际情况需要。

                                                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和协调是刑事诉讼法的永恒课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颁布到第一次修订、再到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反映出国家打击犯罪的程序规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理性,对保障人权越来越重视。”邓川认为,此次修订一方面着力提高人权保障的水平,另一方面着力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针对实际需要赋予了有关机关相应的侦查手段,并完善了相应的程序。
  邓川指出,草案突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草案中的四项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和解程序、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暴力行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近年来,我国加入了多个国际公约,此次修订也非常注重对国际公约精神的体现。邓川说,草案关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规定,就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的体现。
本报北京3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