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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明确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时间:2012-06-27 来源:四川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韩洁 崔清新)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在地方各级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紧张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上,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草案解读:十万多亿财政资金如何监管?
    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6日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至今将近20年。
    此次修正草案向外界传递哪些重要信号?我国将如何加强对10万多亿元公共财政的监管?
    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意在进一步加强监管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全部收支将纳入人大监管视野,有助于在预算中全面反映政府全部财政资金运行情况。”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对记者说。
    鉴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小金库”和“乱收费”资金,一些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收支也存在随意性,为此外界希望此次修订预算法能在强化预算监管上有所突破。
    记者注意到,相对于现行预算法,草案新增条款强调:“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高培勇认为,从过去只强调“公共预算”一本预算,到如今强调“四本预算”,草案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这四本预算代表着政府的全部收支,都是百姓的“血汗钱”,理应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畴。
    财政预决算向社会公开,意在保障公众知情权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现行预算法未对预算公开作出规定。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重申“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意在加强防范金融风险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修改预算法的关注焦点之一。
    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上,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然而,26日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解释说,近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意在增加地方财政自主权
    修正案草案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这意味着转移支付中,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将提高,有助于增强地方财力支配的自主权,进一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
  新华社记者 韩洁 崔清新(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