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建议办理问责办法 7月31日,巴中市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将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及责任人纳入了问责对象范围,并就问责方式、问责方法和步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该问责办法共16条,重点对问责的情形、方式、时限、权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问责情形包括有未按“三方到场、现场办理、书面答复、代表满意”程序办理的,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对代表建议答复不按时兑现承诺的,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等6个方面。 问责方式除了责令办理单位公开向代表道歉和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更有力的问责方式将依法提出质询,直至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罢免。 “出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目的是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让承办单位树立敬畏之心,敬畏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平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南贵表示。 平昌县经信局局长李明聪评价说,问责办法的出台,对“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办理部门再也不敢敷衍了事了,否则就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