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或将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报记者 任鸿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正案》确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规定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或将写入消保法,商家又该如何接招?9月3日、4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支持“后悔权”入法 “‘后悔权’入法是我的福音。”家住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的秦小姐,是朋友眼中的“购物狂”。今年26岁的她非常喜欢购物,但有“选择综合征”。“有一次买口红,看中了3种颜色,纠结了半天,最后每种颜色买了一支。买完之后就后悔了。”秦小姐说,自己常常因为一时冲动买回不需要的商品,很多商品由于商家不退货,沦为“摆设”。 昨日上午,记者在成都市王府井百货春熙路店随机采访了多位消费者,大家均表示,有过后悔或者发现商品不合适的遭遇,正在为朋友挑选礼物的梁女士就很纠结。“如果衣服小了,可以退吗?”“这款衣服没有更大的码子,如果不合适可以换其他款式。”售货员回答。“到底买不买呢?”梁女士有些犹豫。最后,售货员提出了解决方案:梁女士先付款,售货员暂不做账,以方便退货。“挑选礼物时,常担心对方不喜欢或者衣服鞋帽不合身,”梁女士说,“‘七天无理由退货’能消除后顾之忧。”“‘七天无理由退货’或将入法,支持吗?”9月3日,四川日报法人微博发起“微话题”讨论,引来70余名网友转发或评论。网友们大都一边倒支持该制度入法。网友“@舍得”说:“这样更加人性,避免上当受骗。” 经营者:担心退货影响二次销售 事实上,虽无立法约束,市场上已有很多商家作出了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以网购为例,大家熟知的“天猫商城”、“凡客”等,都以此承诺吸引消费者购物。在成都市春熙路一家服装店内,记者看到收银台旁写着这样的告示:“先购买再决定!30天内货品完好、能提供购物小票、商品标签完整可退货。”但在各大商场,记者却没有发现此类告示。“虽然没有明示,但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我们基本都给予了退货处理。”成都远东百货有限公司行政部陈经理告诉记者,秉承服务顾客的原则,有时候顾客提出退货要求,即使不是质量问题,商场方都作出了退货处理,没有明示,是因为商场方有自己的顾虑。陈经理认为,退货的前提应该是商品未使用过,但他同时表示,像衣服、皮包之类的商品,肉眼实在难以辨别是否使用过。“如果办理退货后才发现瑕疵或者商品被使用过,商家只有报损。” 据陈经理介绍,“恶意退货”也是商场的顾虑之一。从事客服工作的刘女士说,远东百货骡马市店就曾遇到过隔三差五就来要求退衣服的一位女顾客。“买了退、退了买,这名顾客每天想穿新衣服,但却拿她没办法。” 消保委:修法能实现买卖双方共赢 一边是消费者的支持,一边是经营者的顾虑,《修正案》能否实现利益平衡?省消保委秘书长肖向荣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入法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可进一步规范市场,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20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新的消费现象,目前的法律无法解决,一些新的市场秩序,也需要完善立法进行调整。”肖向荣举例说,随着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购物方式的兴起,消费者冲动购买一些原本不需要的商品或者对商品实物不满意的现象时有发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立法顺应新形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扩张。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商家如何接招?肖向荣表示,商家应尽可能地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商品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满足自身需求的商品,让消费者在“后悔权”保障下放心购物。 肖向荣提醒消费者,该制度只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消费服务,且在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时不适用,消费者不可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