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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网络空间“罪”与“罚”五大焦点
时间:2013-09-10 来源:四川日报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焦点一
    “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焦点二
    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网络诽谤如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等七种情形,适用公诉程序。
    焦点三
    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互联网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
    焦点四
    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
    焦点五
    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