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辞职 严格考勤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将被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累计3次将建议其辞去相关职务……为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专门规定,就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如果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不理想,请假率太高,将有损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有愧于人民群众的重托,必须要有可操作的刚性制度约束。”在8月27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上,尽管有个别疑虑之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仍获得一致通过,表明了省人大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心。 个别的疑虑之声在于两项新规的“严苛”条款:除“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出国出访的;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需要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四种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在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缺席会议的处罚上,一次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甚至常委会会议期间,“擅自离开会场或安排顶替的”,也将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另外,在请假程序、考勤通报方面,两项规定中也有相应条款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