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综合要闻
领导活动
会议报道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代表工作
基层人大
观点理论
建言献策
对外交流
机关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会议
主任会议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专题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实现伟大中国梦 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
践行节能低碳 建设美丽家园
芦山地震专题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专题
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代表
常委会领导
常委会委员
组织机构图
法律法规
法制讲座
大案纪实
反腐追踪
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箱
当前位置:
主页
>
综合要闻
>
公租房廉租房正式并轨 我省建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时间:
2014-09-03
来源:
四川日报
廉租房,在我省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9月2日,省住建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全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廉租住房(简称廉租房)全方位并轨,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目前,我省公租房和廉租房已实现建设并轨,其中有86个县还实现分配和管理并轨。12月底前,所有市(州)、县(市、区)将完成“两房”分配和管理并轨工作。
并轨好处 房源利用更高效,转租更便捷
公租房主要针对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人群,廉租房则针对低收入人群。截至7月底,我省共建设廉租房约27万套,公租房约39万套。
省住建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两者在建设和管理上区别不大,却在受理渠道和程序等方面建立两套体系,浪费人力、资金;同时可能出现一种房源剩余、另一种供不应求的资源闲置情况。并轨运行,更节约资源,更人性化,主要体现在转租上——以前,因为收入变化,原廉租房保障对象要转租公租房,需退掉廉租房后重新申请公租房,这意味着需要快则3月、慢则半年完成各种繁琐手续。并轨后,只需根据收入水平调整租金水平即可。
保障对象 和原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无区别
并轨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和原来二者无区别,包括: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各地将根据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外地户籍居民就业居住时限等准入条件,2-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轮候期限以三年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五年。
租金水平
原廉租房对象不变,原公租房对象根据收入“对号入座”
并轨前,公租房租金参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根据当地情况从60%到80%的比例中选择一个执行;廉租房租金则是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意见》提出,并轨后的公租房租金,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80%。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则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按“租补分离”原则,给予承租对象相应补贴。向农民工供应的公租房租金,则按市场租金的约50%征收。“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其租金水平将不会变化。”该负责人表示,对原公租房保障对象而言,租金上限不变,但将有2种或以上的租金档位,更精确的对应其收入水平。
建筑面积
新建公租房将严控在60平方米以内
并轨后新建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
同时,我省将建立健全公租房租赁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租赁住房。对已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则不发放补贴。
上一篇:
我省页岩气或明年亮“家底” 加快打井勘查
下一篇:
一起发掘重温四川抗战史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