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墨西哥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Mexico)
首都:墨西哥城(Mexico City)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9630万人(1998年估计)
面积:1967183平方公里
国庆日:9月16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17年2月5日
官方语言:西班牙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联邦议会(Congress of Union)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Chamber of Deputie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128名,6年;众议院500名,3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2000年7月2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员30周岁;众议员21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525)5186783;众议院(525)6281300
议会传真:参议院(525)5128046;众议院(525)5423426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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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墨西哥位于北美洲南部。北邻美国,南接危地马拉和伯利兹,东临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西、南濒太平洋。印欧混血种人占90%。居民中92.6%信奉天主教,3.3%信奉基督教新教。
1972年2月14日,墨西哥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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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墨西哥是印第安人古文化中心之一。闻名世界的古玛雅文化、托尔特克文化和阿兹台克文化均为墨西哥印第安人创造。1519年西班牙殖民者侵入墨西哥。1810年9月16日伊达尔戈神父发动起义,开始了独立战争。1821年墨西哥宣告独立。1824年10月正式成立联邦共和国。1910年发生资产阶级民主革命,1917年颁布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宣布国名为墨西哥合众国。革命制度党从1929年成立起一直执政至今。
墨西哥自上世纪初就开始了立宪活动。1814年10月22日在阿帕钦甘颁布了墨西哥美洲自由制宪法令,史称“阿帕钦甘宪法”。它以西班牙1812年制定的加的斯宪法为蓝本,吸取法国启蒙学者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一些思想,规定主权在民,人民有权成立或更换自己的政府;并规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属于议会,由各州每隔两年通过三级投票选出。议会每隔三年任命一次政府和最高法院成员。这部宪法还宣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出版自由等原则。由于墨西哥解放运动武装在战争中失败,这部宪法未能生效。
1824宪法,史称墨西哥联邦宪法。它是墨西哥1821年宣告独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1823年5月,议会建议制定宪法,11月召开制宪会议;1824年1月31日通过制宪法令,10月5日颁布宪法。这部宪法共7章171条,宣布墨西哥完全独立,实行共和制和联邦制。全国分为19个州和4个地区,均享有充分自治权。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政权属于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选连任。最高法院由11名法官和1名检察长组成。罗马天主教为国教。这部宪法的实施,对确立共和政体起了积极作用。
1857年2月5日,墨西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3月11日公布实施。宪法共8章120条,规定:墨西哥为代议制民主共和国,由24个州和1个地区组成。各州享有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一院制议会(众议院)行使。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因故缺位,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行其职。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由11名专职法官、4名候补法官、1名检察官和1名总检察长组成,任期6年。
1917年宪法是墨西哥现行宪法,全称为墨西哥合众国宪法。1917年2月5日公布,后经多次修改。它是1910~1917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自1876年起,迪亚斯践踏宪法中关于总统不得连选连任的明文规定,连任7届总统,引起全国不满。1910年自由派领袖弗朗西斯科·马德罗领导武装起义,于1911年5月推翻迪亚斯政权。1913年韦尔塔发动反革命政变,杀害了马德罗。后经数年战争,以资产阶级自由派领袖卡兰萨为首的立宪派夺取了政权。1916年11月21日在克雷塔罗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卡兰萨提出了宪法草案,1917年1月31日获得通过,5月1日起生效。宪法共9章136条,规定:墨西哥政体为代议制民主联邦共和国,由自由的、对内拥有主权的独立州组成。政党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实体,各政党通过全民的秘密投票取得政权。联邦政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联邦议会。行政权属于直接普选产生的共和国总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各州设州政府、州议会和地方法院。
墨西哥联邦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本届议会于1997年7月6日组成,参议院共有128名议员,众议院有500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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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宪法规定墨西哥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权属联邦议会,联邦议会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
【联邦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根据宪法,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终身不得再任。总统应出席联邦议会常会的开幕式并提交一份阐述国家政务总形势的书面报告。
【联邦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全国最高法院是墨西哥最高司法机关,由21名法官和5名候补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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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参议院由全国31个州和联邦区(首都)各选出的4名议员组成,共128人,任期6年。众议院由500名议员组成,其中300名按多数票当选产生,200名按政党比例代表制分配。每位议员在产生时同时选举一位候补议员。
参议员、众议员都不得连选连任。但是可以在隔届后再度当选,也可以竞选其他院议员或政府官员。候补参众两院议员只要没有任过正式议员可当选下届联邦议会的正式议员;但正式参众议员不得当选为下届联邦议会的候补议员。
【选举制度的演变】在选举法最初制定时,众议院由300名单名制选区选出的议员和100名多名制选区议员组成,现将多名制选区议员数增至200名。
在选举法最初制定时,参议院由每州和联邦区(墨西哥城)的各2名议员组成,现在增至各4名议员组成。
【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墨西哥公民都有选举权。但下列人员除外:1.犯刑事罪,经判决确定者;2.正在服刑者;3.受司法禁治或因毒瘾、精神疾病被隔离者;4.依法被宣布为流浪汉或酒鬼,尚未恢复权利者;5.已被下达拘捕令在逃者;6.经有效判决判定丧失或中止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众议院选区划分】选举单名制选区的300名议员时,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将全国划分为30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但是对于人口较小的州也必须保证其至少有2名代表被选举入联邦议会,也就是说,人口较少的州也必须至少划有2个选区。
选举多名制选区的200名议员时,将全国划分为5个多名制选区。
联邦选举委员会于选举年元月间集会,以确定多选区及单选区之数目、范围及大小。具体方法为:1.联邦选举委员会以专业研究之分析及选民登记处提出的方案为基础,依据宪法规定,确定众议院区域名单及多名制选区数目。2.联邦选举委员会依据宪法确定每个连记选举区域之土地范围,和单名选区包含之联邦单位数目。3.联邦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多名选区之大小,指定多名选区应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亦可为政党间依比例分配的席位数目。4.联邦选举委员会除了考虑技术研究外,应考虑政党数、公民投票行为的评估。
【众议员候选人资格】1.因出生而成为墨西哥公民并行使公民权的人。2.选举日年满21周岁。3.原籍属于举行选举的州或在选举日之前在该州有6个月以上有效居住期的居民;必须是举行选举的地区包括的某个联邦单位的原籍人或在选举日之前在该单位有6个月以上有效居住期的居民,方可成为多名制选区名单上的众议员候选人;居民身份不因在担任人民选举的公共职务期间不在而丧失。4.至少在选举前的90天以内,已不在联邦军队服现役,也不在举行选举地区的警察或地方宪兵队里任职的人;州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全国最高法院法官只有在选举前的90天彻底辞职,方可在各自管辖的单位内当选;各州州长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各自管辖的单位当选,即使彻底辞职也不得当选;州政府秘书长、联邦或州的法官,如在选举前的90天以内没有彻底辞职,不得在各自管辖的单位内当选;不是某一宗教信仰的牧师。
【参议员候选人资格】参议员的候选人资格基本同于众议员,只是年龄为选举日时年满30周岁。
【众议员选举办法】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200名众议员时,要遵循以下一般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1.只有在全国300个单名制选区的三分之一以上选区中拥有获得相对多数的众议员候选人的全国性政党才有资格在比例代表制选举中登记,并获得提名候选人的资格。2.符合以下条件的全国性政党将有权按照比例代表制的原则取得众议员席位:(1)在单名制选区的选举中获得60个以上(含60个)席位;(2)在多名制选区,至少获得总票数的1.5%以上的选票。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党,将按下述方法分配政党所获席位:凡获得有效票数5%以上的政党都可分得一席,减去经由最低百分比所作的席位分配后,用全体有效票数除以尚未分配的席位数所得的结果为自然商数,每个符合分配议席条件的政党用自己获得的选票数除以自然商数所得的商数即为自己所得的议席数。每个政党将按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上的顺序决定由谁当选。即若政党获得3个议席,即由排在政党名单上前3名的候选人当选。另外,为保护小党,法律规定,任何一党在国会的席位不得超过300席,但如果该政党在比例代表制投票中得票超过60%的,可最多拥有315席。
单名制选区的众议员按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参议员选举办法】参议员为每州选举4名,具体方法为:在每个州都划分为3个选区,通过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3名议员,第4个议席分配给在本州3个选区得票最多的无候选人获胜的政党。参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
【议员资格认定】众议院通过选举团确认众议院议员的当选资格,选举团由100名具有众议员候选人资格的人组成,其中60人是单名制选区的当选人,也是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另外40人为多名制选区的当选人,也是政党按联邦选举委员会根据各政党所获选票的百分比规定的比例数目提出的当选人。
参议院的选举团由已被有关联邦单位的立法机构或联邦区的联邦议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当选议员的可能成为议员的人组成。
对众议院选举团的决议的审诉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如最高法院认为选举过程进行中或确定资格过程中有严重侵权行为,应即行通知众议院作出新的决议,该决议将是最后决议,不得再提出申诉。
如最高法院认为选举过程中或确定资格过程中有严重侵权行为,应即行通知众议院作出新的决议,本决议将是最后决议,不得再提出申诉。
【选举的种类】选举有两种,除大选外,还有补选。补选:由多数票制选举产生的议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同时选举产生的候补议员接任,如未选举产生候补议员或候补议员接替正式议员后又出现职务空缺,则通过补选选出新议员补缺;由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众议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该选区同一政党名单上排在下一位的候选人递补。
重选:选举经宣布无效时,需在宣布无效后40天内重新选举。
【参议员构成】各政党中,革命制度党获77席,国家行动党获33席,民主革命党获16席,绿色生态党1席,劳工党1席。
【众议员构成】各政党中革命制度党获239席,国家行动党125席,民主革命党121席,劳动党7席,绿色生态党8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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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宪法赋予联邦议会的职权主要有:
【立法权】就有关联邦的事务立法;颁布应该据以宣布海洋和淡水捕鱼的法律,签发与和平和战争时期海洋权有关的法律;征募和供养联邦的武装组织,即国家的陆、海、空军,并制订其组织和服役条例;制订旨在组建、装备和训练国民警卫队的条例,但有关任命校级和尉级军官的职权由组成卫队的公民保留,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的科目训练卫队的职权由各州保留;颁布关于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公民身份、入籍、殖民、向外和向内移民和共和国全国保健状况的法律;颁布关于交通干线和关于驿站和邮政所的法律;签发关于使用和利用联邦管辖的水域的法律;建立造币厂、规定造币应具备的条件,颁布确定外国货币比价的规则和采用总的度、量、衡制度;确定占有和转让荒芜土地应予遵守的规则和这些土地的价格;签发组成墨西哥外交使团和领事使团的法律;签发审计总局组织法;在全共和国建立、组织和出资维护农村初级和高级小学、中学和专科学校,科学教育学校、美术学校和技术教育学校、农业和矿业实习学校,艺术和职业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天文台和与全国人口一般文化素质有关的其他机构,并在涉及上述机构的一切方面立法;对出于社会利益应予保护的考古、艺术和历史文物立法;以及颁布旨在在联邦、各州和各市之间分配教育职能行使权和该项公共服务应得的经济供给并立法在全共和国对教育进行统一和协调,由有关机构签发的证书在全共和国有效;对国旗、国徽和国歌的特征和使用立法;签发规定联邦政府、各州和各市政府在人口安置方面在各自职权内进行合作的法律;签发关于制定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法律;签发关于计划、促进、协调和执行经济方面的行动,特别是有关食品供应和旨在充分及时地生产和创办全社会和全国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事业的其他行动的法律;签发旨在促进墨西哥人投资、调节外国投资,转让技术以及推广、传播和利用国家发展所需要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法律;及其他为行使职权而需要的法律。
【财政控制权】征收必要的捐税以支付政府开支;规定总统可以签订除国家信贷以外的贷款协议的基本原则,批准这类贷款和承认并下令偿还国家债务,除用于实施可直接增加国家收入的工程外,不得签订任何贷款协议,但以货币调整和兑换业务为目的而进行的贷款和在总统发布的某种紧急状态期间签订合同的贷款除外;阻止州与州之间贸易中的规定限制;为全共和国就碳化氢工业、矿业、电影业、商业、赌博和彩票业、银行和信贷事业、电能和核能工业立法;设立和撤消联邦的公共职务,规定、增加和减少公共职务的报酬;规定对对外贸易、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采、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联邦特许的或直接开发的公共服务事业征税;对电力、烤烟的生产和消费、汽油和其他石油产品、蜡烛和火柴、龙舌兰及其发酵产品、森林开采、啤酒的生产和消费制定特别税,联邦各单位按照联邦辅助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离这些特别税的收益。
【人事权】确认总统并组成选举团,任命以接任、代理和临时身份接任共和国总统的公民;接受共和国总统的辞呈。
【联邦议会自治权】两院制定的有关联邦议会内部管理的规则一经两院通过即自行生效,总统无权否决。两院均有权不受另一院干涉发布与其内部制度有关的经济方面的决议;通过其内部的委员会与另一议院和联邦行政长官进行联系;任命其秘书处的职员和制定秘书处的内部条例;签发举行特别选举以补足其各自议员空缺的通知书。
【其他权力】根据联邦行政长官向其提供的情况宣战;批准新的州加入联邦;批准在现有各州范围内组成新的州,但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最终处理各州的边界事宜、解决各州之间就其有关领土划界引起的分歧,但当这类分歧具有诉讼性质时除外;变更联邦最高权力机构的所在地;规定反对联邦的罪行的定义并确定因此而实行的惩处;对应由联邦各法庭审理的罪行给予大赦。
【众议院专门职权】1.组成选举团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有关总统选举方面的职权;2.通过其内部一个委员会监督审计总局的职能的严格执行;3.任命审计总局的长官和其他职员;4.每年审议、讨论和批准联邦支出预算和联邦区行政公署支出预算,首先讨论它认为为抵偿支出应该颁行的税收,并复查上一年的公共决算。联邦行政长官最迟应于11月15日(新当选的总统在12月15日以前)将有关收入议案和预算案提交众议院,有关的部长应到会就提案和草案作出说明。在同一部预算中,除认为必要者外不得列入其他具有必要性质的秘密款项;部长须经总统的书面同意方可使用秘密款项。复查公共决算的目的是了解财政活动的情况,验证其是否遵守了预算规定的准则和项目中包括的目标。审计总局进行审查时,如果在支出的数目与相关款项之间出现差额,或在支出项目上没有严格执行预算或没有正当理由时,须依法确定责任。上一年的公共决策应在6月份的前10天之内提交联邦议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在联邦行政长官提出众议院或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充分理由的要求时,收入法提案、支出预算草案以及公共决算的送交期限方可延长,无论任何情况下有关部长均应到会说明造成延期的理由。5.宣布对犯有渎职罪行的公务人员的刑事控诉是否成立。6.同意或否决总统提交的对联邦区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
【参议院专门职权】1.根据总统和有关部长向联邦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分析总统执行的对外政策;通过联邦行政长官签署国际条约和外交协定。2.批准联邦行政长官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外交使节、外交代表、总领事、高级财政职员及国家陆、海、空军上校级和其他高级军官提出的任命。3.授权联邦行政长官可以准许国家军队出境、外国军队过境和其他强国的舰队在墨西哥领海停留一个月以上。4.同意总统可以将国民警卫队调出各自州并确定所需人数。5.当一州的全部宪法权力均已不存在时,宣布为该州任命临时州长的时机已经成熟,临时州长根据本州的宪法召集选举。州长的任命由参议院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的三名人选作出,须经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参议院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依同样规则通过。以此方式任命的官员在根据他签发的召集书举行的选举中不能当选为州长。只要各州宪法未作其他规定,本规定一律有效。6.当一州三权机构之间出现政治问题或因政治问题用武装冲突方式中断宪法时,解决上述政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参议院根据共和国总宪法和该州宪法发布自己的裁决。7.组成判决法庭、在政治审判中审理公务人员所犯的、其结果有损于公共根本利益的过错和失职行为。8.通过或否决对全国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以及共和国总统提交的这些官员的请假书和辞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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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联邦议会两院各自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大委员会,由主席(相当于议长)、秘书长(相当于副议长)和若干委员组成。
【参议院大委员会主席产生办法】参议院大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参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在本会期内不得连选连任。任何一位参议员都有资格成为大委员会主席。投票方式为一轮无记名投票,获简单多数者当选。
选举由上一任大委员会主席主持,大委员会监督,上一任大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该结果为最终结果。
大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参议院,两院大委员会主席在国家排名中位次一样。
现任参议院大委员会主席玛丽亚·德洛斯·安赫莱斯·莫雷诺(Maria delos Angeles Moreno)女士。
【参议院大委员会主席职责】参议院大委员会主席的职责是:召集会议,组织辩论并限定发言时间,审查议案或其修正案能否列入议程,将议案交某一委员会审议,审查是否审议有关设立立法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的提议,任命委员会成员。
大委员会主席可以参加全院会议的辩论,可以参加投票,可以提交议案及其修正案,在议案通过后,在上面签名,并转送给国家元首。
大委员会主席可以享受政府津贴、并由国家为其配置住宅、轿车、秘书和保镖。
【众议院大委员会主席】众议院选举一位大委员会主席和若干位大委员会副主席,大委员会副主席数一般与议会中的政党数相当,即保证每个政党都有一位议员任大委员会副主席。
众议院大委员会主席豪尔赫·埃米利奥·冈萨雷斯·马丁内斯(Jorge Emilio Gonzalez Martinez)。
【全体会议】联邦议会的所有法律或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联邦议会每年会期少于5个月,在联邦议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代为行使。常务委员会由37名委员组成。其中众议员19名,参议员18名,在联邦议会闭会前夕由各自议院任命。两院需在本院现任议员中为每名正式委员任命一位候补委员。
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4人(参众两院各2人)。主席由参众两院议员轮流担任。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1.同意使用国民警卫队。2.视情况需要接受共和国总统、全国最高法院成员和联邦区法官的宣誓。3.联邦议会闭会期间接受提交参众两院的法律提案和建议,并移交给应送达的议院委员会由其提出意见,以便在最近的会议期间办理。4.自行或应行政长官的建议同意召开联邦议会或一个议院的特别会议。会议通知书须明确规定特别会议的一项或若干项议题。5.通过或否决共和国总统提交的对最高法院法官、联邦区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请假书。6.同意给予共和国总统30天休假并任命填补此项空缺的人。7.批准共和国总统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外交使节、外交代表、总领事、高级财政职员、国家陆海空三军上校级和其他高级军官的任命。
【众议院常设委员会】众议院共有22个常设委员会,包括:海事委员会、水利委员会、农业改革委员会、渔业委员会、项目执行委员会、税收和公共利益委员会、商业委员会、交通通讯委员会、劳工委员会、旅游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规则委员会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任期一年,不得连选连任,成员任期三年。
另外,众议院还设有三个内部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众议院内部行政事务、议会图书馆和议会印刷局。内部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成员任期为一年,不得连选连任。
【参议院常设委员会】参议院的常设委员会分工比众议院细得多,如众议院的交通通讯委员会的职能在参议院由信件电报委员会、国家铁路委员会和通讯设备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完成。因此参议院虽然议员数远比众议院少,但常设委员会数量却要大得多,共有46个。
【各院间的联合机构】两院设两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两院立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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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墨西哥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一般分如下阶段:议案提交-委员会审议-提出院(第一院)全院审议-复审院(第二院)审议-两院共同协商-交总统签署-颁布生效。
【议案提交】宪法规定,总统、参众两院议员和州议会有权提交法律或法令草案。总统、国会或州议会提出的法律动议应立即送交联邦议会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有关委员会应在五天内向本院提交审议报告。参众两院议员提出的立法动议先在本院由支持和反对的议员就议会是否有必要接受该议案进行一般性辩论,然后立即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即送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表决否定,则在本会期内不得再就同一问题提交立法动议。
两院中的任何一院都享有议案提出权,但有关贷款、赋税或召募军队的议案只能在众议院提出。
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提交的议案可请求被列为紧急议案。如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投票同意将其列为紧急议案,则不必送交有关委员会初审,而直接由接受院全院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所有委员会进行的审议都不对公众公开,但是委员会助理人员会记录下主要审议内容及意见,并形成报告。
根据法律,所有的委员会都有权传召有关部的官员到议会来作证,阐述其对议案的看法,但委员会无权强迫行政部门官员到议会作证。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是公开的,而且会邀请新闻界现场采访。
如果议案交到某一委员会30天后,该委员会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审议,则同样内容的议案将自动交到另一院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终结后应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并向本院报告表决结果,表明自己对其是支持(包括完全支持和提交修正案的支持)还是反对。委员会还须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的审结报告。报告由委员会秘书长起草,主要内容包括:本议案的立法动机;本委员会在审议时采取的措施;有关行政部门官员及在听证会上作证的其他有关人员对该议案的意见摘要。
【提出院全院审议】委员会向本院报告后,议案进入第一院全院审议阶段。在本阶段,先由议院的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指导委员会(Mesa Directiva)一起制定审议日程,包括对该议案进行辩论的时间、辩论的内容、发言顺序及各政党代表发言时间长短(发言时间长短往往与该政党在议会内的实力正相关)等。
在全体会议正式审议该议案前,先查点人数,看是否符合法定人数,符合时就当天的日程安排进行辩论并表决。表决通过后才能按安排对议案进行逐条审议。
审议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就议案的基本原则进行一般性辩论。然后全体会议就议案的基本原则进行表决,如果表决否定,该议案将被退回委员会审议;如果赞成,则进入第二步,对议案进行逐条具体审议。
议案一旦开始审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停止:1.会期结束;2.议院表决决定开始审议另一项议案;3.议场出现混乱,大委员会主席认为自己已无能继续维护秩序;4.会议主持人或全体议员投票表决同意停止审议;5.不足法定人数,但为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对一个议案提出查点人数的动议只能有一次。对于有关中止审议的动议,需3个支持的议员发言,然后3个反对的议员发言,即交付表决。
对议案审结后即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则送交另一院审议。
【复审院审议】复审院收到提出院交来的议案后,一般交有关委员会初审。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委员会会提出一些修正案。如果一项法律或法令草案被复审议院部分否决,或修改,或补充,原提出议院只需对被否决部分,或修改、补充的部分重新进行审议,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已经通过的条款。如果复审议院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以提出议院与会者绝对多数票获得通过,则将整个草案转交总统签署。如果复审议院所作的补充或修改被提出议院多数票否决,则送回复审议院审议提出议院的否决理由,如果上述补充或修改部分在第二次复审中被绝大多数与会者否决,则将经两院通过部分的草案交总统签署。如果复审议院以与会者绝对多数票坚持原补充或修改部分,整个草案只能到下一次会期再次提出,但两院以与会代表绝对多数票同意只颁布已获得通过的条款的法律或法令,而将补充或修改部分留待下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的除外。
如果某项法律或法令草案全部被复审议院否决,应连同它提出的意见一同送回原提出议院。如果草案重新审议后,被出席会议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应再送回作出否决的议院,原否决的议院应再次审议,如以同样多数通过,转交总统签署;但如果未被通过,则不得在同一次会期内重新提出。
【总统签署】如果复审院对提出院交来的议案未加修正即予以通过,该议案立即送交总统签署。总统若签署,议案即成为法律予以公布。总统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否决议案,并将其连同其书面意见退回原提出议院重新讨论。如果该议案在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便可成为法律或法令并再次送交总统颁布。
如果总统在10天有效期内既未表示不同意见也未将议案退回原提出议院,视为该议案已获总统批准。但是如果在此10天内恰逢联邦议会休会或闭会,总统退回议案的时间可顺延到联邦议会下次会议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提出议院被否决的任何法律或法令,不得在当年会期内重新提出。
总统不得对联邦议会或任何一院在行使选举机构或陪审团职能时作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同样,在众议院宣布应对联邦某一高级官员因犯有渎职罪而提出控告时,总统不得提出异议,对常务委员会发出的召开特别会议的决定也不得提出异议。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基本上同于立法程序,不同的是,预算案由总统提交,提交后交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分别用30天的时间审议,并提交审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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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联邦议会的会议分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常会一年有2次,第一次是每年9月1日起举行,会议的具体期限依处理议案所需时间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果参众两院不同意在上述日期之前结束会议,则由总统决定。第二次会期每年3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
总统、常务委员会、两院的管理委员会都可以提出召集特别会议。特别会议上只能处理常务委员会提交其处理的一项或数项事务,要处理的事务应在特别会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上明确说明。常务委员会主席应在联邦议会或单独一院特别会议的开幕式上报告关于召开特别会议的动机或理由。
【辩论制度】在对议案进行一般性辩论时,发言顺序由大委员会主席征求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意见后制定。在大委员会主席叫到发言者名字时,发言者如不在场,未能及时发言,则将其名字排到最后。任何人的发言一次均不得超过30分钟,除非是在制定日程时就已事先订好的,或经全体议员一致投票赞成的。
议员发言时,任何人不得打断,也不得中途提问。如果有议员阻碍了其他人的发言,大委员会主席有权将其逐出会场。如果有议员不同意上一位议员的发言,可以向大委员会主席申请发言机会,但是墨西哥的议事规则并不鼓励议员开展针锋相对的辩论,甚至禁止议员进行对话式辩论。
一般说来,议员在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不得超过2次,除非该议员是相关委员会成员或议案的提交人。如果某一议案内容是针对某一专门地区的,该地区的议员也可获得1次以上的发言机会。
【法定人数】参议院只有在其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众议院只有在其议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和行使职权。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到会者应在法律规定之日举行会议并强迫缺席者在此后30日以内到会,并提出警告;若不如期到会,仅据此事实即认为其不接受职务,可立即通知候补者在同样期限内到会,如果候补者也不按时到会,即宣布该席位空缺,并重新召集选举。
参众两院议员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本院大委员会主席事先批准(如获得批准应通知所在议院)连续10天缺席,也被视为放弃议员资格,因此应即行通知候补者参加会议。
参众两院未达到就职的法定人数或就职后未达行使职能的法定人数时,应即行通知候补议员在上述30天内尽快到会行使职务。
已当选的参众两院议员如没有各自议院认为是正当的理由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到会任职,应承担责任并受法律规定的处分。如全国性政党在某次选举中已经提出参众两院议员候选人、而又同意其当选的党员不到会任职,也应承担责任并受同样的法律处分。参众两院议员无正当理由或未获各议院的批准而不参加某次会议时,无权享受缺席日的津贴。
【投票方法】大委员会主席提出要表决的内容,秘书长记录表决结果。普通的表决方式是议长逐个点议员的名,议员口头回答同意或是反对;简单的表决方式是先由赞成的议员起立,再由反对的议员起立,由秘书长查点两类议员数量,再将结果报大委员会主席。
普通表决方式主要用于对议案进行表决,包括对议案整体进行表决和对议案进行逐条表决。简单的表决方式主要用于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如是否需要对议案进行辩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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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参众两院议员在任职期间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可侵犯,永远不因发表意见而受法律追究。各院大委员会主席应维护本院议员的宪法特权得到尊重和本院召集会议的场所不受侵犯。
【议员义务】参众两院议员(无论正式议员或候补议员)未获本议院事先批准,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委派的任何其他享有工资的使命或职务;但如果担任其他职务,在担任该职期间,应停止其议员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