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首都:原首都达累斯萨拉姆(DaresSalaam),新首都多多马(Dodom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230万人(1998年),其中桑给巴尔约83万人
面积:945087平方公里(其中桑给巴尔2657平方公里)
国庆日:4月26日(联合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7年4月25日
官方语言:斯瓦希里语 英语
财政年度:7月1日~6月30日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75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45名,16.36%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5年10月29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25561)22771
议会传真:(25561)24218
议会网址:http://www.bungetz.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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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坦桑尼亚由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两部分组成,是东非最大的国家,非洲最高峰乞力马扎罗山即位于该国境内。坦桑尼亚国土北与肯尼亚和乌干达交界,南与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接壤,西与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金)为邻,东濒印度洋。
    坦桑尼亚的人口中,非洲人占98.5%以上,分属126个部族。人口超过100万的有苏库马、尼亚姆维奇、查加、赫赫、马康迪和哈亚族。此外,有少数阿拉伯人、印巴人和欧洲人后裔。居民中约37%信奉原始拜物教,32%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30%信奉伊斯兰教;桑给巴尔95%以上居民信奉伊斯兰教。
    1964年4月26日,坦桑尼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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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坦桑尼亚是古人类文明发源地之一。公元前就同阿拉伯、波斯和印度等地有贸易往来。7~8世纪,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大批迁入,阿拉伯人于10世纪末建立过伊斯兰王国。1886年,坦噶尼喀内陆划归德国势力范围。1917年11月,英军占领坦噶尼喀全境。1920年,坦成为英国“委任统治国”。1962年12月9日宣告独立,成立坦噶尼喀共和国。桑给巴尔于1890年沦为英国“保护地”。1963年6月24日获得自治,同年12月10日宣告独立,成为苏丹王统治的君主立宪国。1964年1月12日,桑人民推翻苏丹王的封建统治,建立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1964年4月26日,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组成联合共和国,同年10月29日改国名为坦桑尼亚共和国。联合共和国成立后,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的联合问题时有起伏。1992年12月,桑政府擅自加入伊斯兰会议组织,遭到坦的强烈反对,联合问题表面化。1993年,桑迫于联合政府的压力退出伊斯兰会议组织。1996年以来,桑反对党加紧反对联合的行动。在坦革命党联合政府的坚决支持下,桑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利用专制工具压制反对党的活动,坚决维护联合体制,但双方僵持局面没有改变。
    当坦噶尼喀从英国获得独立之时,其宪法规定了多党制的政治结构。独立之后,坦噶尼喀非洲民族联盟在选举中获得广泛支持,其领导人尼雷尔担任了国家总统,并开始谋求建立一党制统治。1964年,专门成立了设立民主的一党制国家总统委员会以确立一党制的基本框架。该委员会提出使一党制内的竞选合法化和把坦噶尼喀非洲民族联盟建设成坦桑尼亚最高组织的主张。所有的政策决定都在坦噶尼喀非洲民族联盟党内作出,国民议会的任务仅是通过一些必要的立法。1965年的临时宪法反映了上述这些要求。60年代和70年代,一党制在坦桑尼亚得到了加强和发展。1967年阿鲁沙宣言对国民议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授予坦噶尼喀非洲民族联盟全国执行委员会解除不遵循本党信仰的本党议员职权的权力,这实际上正式承认了坦噶尼喀非洲民族联盟拥有超国民议会的地位。1977年在坦噶尼喀执政的非洲民族联盟与在桑给巴尔执政的非洲设拉子党合并,成立坦桑尼亚革命党,尼雷尔任主席。80年代后期,迫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压力,坦桑尼亚经济逐渐走向开放和自由。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政策的实施动摇了革命党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随着经济自由而来的政治自由首先在革命党内部发展起来。1990年2月,前总统尼雷尔宣布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就赞成和反对多党制政治进行讨论。一年之后,尼雷尔提出支持实行多党制。1991年,总统姆维尼任命组成了一党或多党政治制度总统委员会,就实行多党制的可行性征求人民意见和提出有关建议。1992年2月17日,该委员会向总统提交了建议实行多党制的报告。总统将报告提交革命党全国大会和革命党执行委员会讨论,获得了两者的一致支持。随后,报告被提交到国民议会,1992年4月至5月,国民议会就报告进行了讨论,并就政治多元化的建立对宪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报告先在革命党内讨论再提交国民议会,再次反映了坦桑尼亚国民议会在其政策制定中的低权威。
    坦桑尼亚现行的联合共和国宪法和桑给巴尔宪法分别产生于1977年和1979年。1984年,坦桑尼亚国民议会和桑给巴尔代表会议分别通过联合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桑给巴尔宪法修正案。联合共和国宪法规定联合共和国分别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桑给巴尔宪法规定桑给巴尔代表会议由直接选举产生。1992年,坦桑尼亚国民议会召开特别会议,对宪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宪法删除了所有关于革命党垄断特权的规定,授权国民议会可以弹劾总统和对总理进行不信任投票。1994年,坦桑尼亚国民议会通过的第11次联合宪法修正案规定,联合共和国政府设总统和一名副总统,总统与副总统必须来自同一政党,并分别来自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副总统候选人在竞选中是总统候选人的竞选伙伴,副总统不能由桑给巴尔总统或联合共和国总理兼任。总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任命总理,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桑给巴尔宪法规定,桑革命政府由20人组成,首席部长主持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日常事务,对桑代表议会负责。桑革命政府有权处理除外交、国防和安全等联合事务以外的桑给巴尔事务。
    现任总统本杰明·威廉·姆卡帕(Benjamin William Mkapa),于1995年10月29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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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是坦桑尼亚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和政府部长组成。总统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副总统和总理由总统任命。副总统、总理和政府部长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国民议会议员。由于长期实行一党统治,并且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超国民议会的地位,国民议会很少能对政府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实质上只是一个执政党的代言人,起到传达政党政策和为政党政策寻求支持的作用。这在1992年实行多党制之前,表现尤为明显。如在第二届国民议会任职的5年期间,国民议会仅仅通过一个反对政府提案的议案,其内容是反对精英政治的倾向。1992年实行多党制之后,国民议会逐渐摆脱了执政党的影响,其对政府的制约作用也日益增强。国民议会议员有更多的机会讨论议案和向政府提出质询。如1993年2月,尽管在姆维尼总统支持下,桑给巴尔政府加入了伊斯兰会议组织,但此举遭到了国民议会的反对,最后国民议会通过决议迫使桑给巴尔政府退出了该组织。1993年8月,国民议会不顾执政的革命党的强烈反对,通过了在联合共和国内设立坦噶尼喀政府的决议。在1993年的预算讨论中,一些议员批评政府铺的摊子太大并且对政府的经济管理提出反对,最后投票决定只给几个部门一坦先令(1美元约合590坦先令)的预算拨款,以限制政府的铺张浪费。国民议会作用的增强使得执政的革命党不能再完全控制坦桑尼亚的政治程序,但由于反对党的力量过于薄弱,还不能对执政党形成有力的挑战,执政党仍占有国民议会中的绝大多数议席,国民议会仍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执政党的意志,其对政府的制约作用也很有限。
    国民议会与政府关系的另一方面是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否决国民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法案被总统否决后,如该法案在6个月内经国民议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再次提交总统批准。如果法案再次在国民议会通过并经总统再次否决,国民议会将被解散并举行新的选举,同时总统也要同国民议会一样再次进行选举。选民通过投票决定是国民议会还是总统在法案上有最终决定权。在实践中,总统很少行使法案否决权。
    此外,根据1992年修改的宪法,国民议会有权弹劾总统和对总理进行不信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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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坦桑尼亚国民议会由275名议员组成,其中227名议员根据简单多数制,由选区直接选举产生,42名议员由任命产生,另外5个议席由分别代表青年、妇女、父母、工人和合作者的全国五大组织间接选举产生,同时总检察长依职权成为国民议会当然议员。在由任命产生的42名议员中,37个议席为妇女保留,其具体分配由国民议会自己决定。
    桑给巴尔代表会议是桑立法机构,拥有联合事务以外的桑内部事务立法权。其议员中的50名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他议员由任命产生。
    【选区划分】全国划分为227个选区,每个选区可选举产生1名代表。
    【选民资格】除下列情况外,凡年满18周岁的坦桑尼亚公民都享有选举权:1.与外国政府结盟者;2.精神病患者;3.被判处死刑或6个月以上监禁者。
    【候选人资格】除下列情况外,凡年满21周岁的坦桑尼亚公民都享有被选为国民议会议员的权利:1.被监禁或被驱逐出境6个月以上者;2.未清算的破产人;3.持有政府合同者;4.国家公务人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提名必须在前任国民议会解散后5~25天内提出,且每名候选人至少需要获得选区内25名选民的书面支持。所有候选人必须由政党提名,国民议会选举不接受无党派人士的竞选。当某名议员因为辞职或其他原因而离开其所在的政党时,其将丧失在议会的议席,国民议会将就空缺的议席举行补选。
    凡在选举中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当选议员。
    【选举的管理】由总统任命的政党登记官和选举委员会分别负责监督政党的登记注册事宜和选举事宜。选举委员会全部由执政党的代表组成,不包括反对党的代表。
    【议员构成】现任国民议会275个议席中,执政的革命党占222席,公民联合阵线占28席,全国建设和改革会议占17席,联合民主党占5席,民主发展党占3席。在桑给巴尔代表会议总共74个议席中,执政的革命党占46席,公民联合阵线占28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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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政府部门和议员个人都有权向国民议会提交立法议案,前者提交的议案称为公共议案,后者提交的议案称为个人议案,这两种议案是国民议会议案的主要形式。但在实践中,议员个人很少提交议案,而且个人议案在国民议会中通过的比例也很低。如在最近的一次会议上,公共议案和个人议案的比例为17∶1。此外,议员也很少行使法律赋予的修改议案的权利。
    政府提案由政府各部草拟,经过内阁审议通过后由各部部长或总检察长提交议会审议。
    在议会对议案的审议过程中,任何一名议员都有权对政府提交的议案提出质询,而提出该议案的各部部长必须对问题进行回答。如果议员对回答仍不满意,经议长同意,可以进一步提出增补问题,各部部长也必须回答。
    议案提交到议会后,议长可将其送交常设委员会进行逐条审议。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不对议案进行任何修改,审议完成后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一份审议报告。
    然后议案将由议会全体委员会或预算委员会对其进行逐条审议,此时可提交修正案,最后对每个条款及每个修正案逐条投票表决。
    之后,议会全体会议就整个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在此阶段对议案的具体条款不再进行任何修改。议案通过后将送交总统批准。
    总统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并提出建议,连同议案退回议会。如果同一议案在6个月内再次经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总统可选择签署该法案,或解散议会。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日期外,法案自总统签署之日起生效。
    1965年宪法规定立法在国民议会的通过必须经过三读,后来出于加快立法的需要,该规定被取消。议案的细节主要是在专门委员会或整个国民议会委员会内进行分析和讨论。早期的一些报告表明许多议案都是在其提交国民议会当天就获得了通过,这使得议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就特定议案的优缺点进行审议,也表明了国民议会权力的相对缺乏。规范国民议会立法的国民议会规则规定,议案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两次,其中第一次公布至少应在议案首次提交国民议会之前21天。但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在议案后附上总统签署的“紧急证书”来绕过这一要求,在第一届国民议会和第二届国民议会期间政府就经常使用这种证书。
    【预算审批程序】预算案一般在每年6月的议会预算会议上进行审议。该预算案包括由计划部长提交的宏观经济概况和由财政部长提交的下一年政府各项预算,即政府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支出计划。预算案提交后,议员将通过一项决议接受或反对该议案。若该议案通过则将在预算委员会中进行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然后交议会批准,并送总统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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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每届国民议会的任期为5年,每5年称为一届国民议会,每届国民议会又分为几次年会,各次年会又由一系列具体会议组成。国民议会的会议通常持续时间很短,最长的会议是在6月份召开的讨论预算的年会。在1963年和1964年,国民议会每年的会期分别为23天和26天。这些年,国民议会的会期有所延长。如1993年,国民议会一共召开了4次会议,其中最短的会议会期只有4天,最长的讨论年度预算的会议,会期大约有1个月。
    国民议会每年举行3次例会、1次预算会议。例会会期2周左右,预算会议会期11周左右。议会例会一般在1月至2月之间、4月和10月至11月之间召开,6月至8月之间召开预算会议。会议期间每天开会时间为9∶00~13∶00,17∶00~19∶45。议会成员可以通过提交动议要求议会暂时休会,以讨论同其选区相关的重大问题或是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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