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议专题 > 常委会会议 >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保护耕地 保护农民利益 助推乡村振兴

时间 2022-12-02 来源 人民权力报
[ 字号大小:]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2日表决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八个方面内容,将为新时代我省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适应了土地管理的新形势,回应了社会关切。

亮点一:把耕地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补充:一是明确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制度。二是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省政府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三是发挥基层政府在土地撂荒整治中的作用。明确县、乡级政府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防止闲置、荒芜耕地。四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进行奖励和补助。

亮点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吸收借鉴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和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公开民主,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是增加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环节。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二是规定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方案修改后按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监督权。三是明确“多数”“个别”的认定标准。将土地管理法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多数”界定为“超过二分之一”;授权省政府对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个别”制定认定标准。四是明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间。市、县级政府收到批准文件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不得少于三十日。五是细化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方式。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明确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六是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明确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审核程序,规定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存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亮点三: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新用途

  《土地管理法》授权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也可以由省政府通过出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考虑到当前的情况,为能保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又能体现地方性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实施办法为此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办法还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法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盘活宅基地资源。   
  
亮点四: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

  实施办法统筹分配土地资源要素,适度向乡村予以倾斜,服务支撑乡村高质量发展: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农村宅基地,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二是市、县政府应当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支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三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理、有序入市。四是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