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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创新发展 综合性法规启新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

时间 2022-12-02 来源 人民权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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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交了审查意见报告。受省政府委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凯作情况说明(书面)。《条例(草案)》共6章56条,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行政与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管理与服务和附则。这标志着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迈入具有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保障的新时代。

绘就“川味蓝图”,争当时代“奋进者”

  新时代的十年里,我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增速迅猛,“截至2022年6月,我省有效发明专利量10.1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140.7万件,地理标志商标累计559件,2021年著作权登记量18.32万件。”在体制机制层面上,我省有全国独有的“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双轮驱动模式。我省先行先试探索的“双轮驱动模式”路子,在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当今时代科技革命、产业革命风起云涌,科技创新以江水东流之势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知识产权篇”,并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等修订工作,加强地理标志立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等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未来15年全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进行了全面谋划和系统部署。2021年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第四章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要求“贯彻落实民法典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落实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进步法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推进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工作,根据四川实际,制定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指导、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激励政策。”

跟上“律动节拍”,做好时代“织网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党的二十大第一次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放在一起统筹谋划部署,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更好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指明了前进方向。“三大战略”统筹谋划部署对新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岁序更迭,季节变迁的史册里,一帧一帧地记录了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的生动实践。
  1997年6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颁布《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成为全国第二个地方性专利法规,该条例先后于2001年9月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2012年3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分总则、专利促进与保护、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附则6章53条,它的实施促进了我省专利保护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我省的知识产权良好法治环境建设。但综合性地方法规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领域中的缺位与新时代的创新发展需求不符。
  2022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明确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重点领域作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浓浓“川味法规”,勾勒巴蜀“保护网”

  《条例(草案)》以上位法为依据旨在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并重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出台,为各类型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保护网”,既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动实践,也是助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省之大事”。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胥纯表示,《条例(草案)》借鉴江苏、浙江、山东、湖南等省份立法经验,充分吸纳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在“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技术调查官”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体现浓浓的“川味”: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在我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2016年1月西南交通大学实施《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可以按照“三七开”的比例共同申请专利,也可以按同样的比例分割学校持有的职务发明专利。西南交通大学第一个“吃螃蟹”,在全国率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纯国有”为“国家和个人混合所有”。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改革经验也在我省的各大高校、院所和创新型企业探索中转化为成熟的“四川经验”。截至2022年9月,我省有45家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已完成1400余项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新创办企业580余家,带动社会投资近120亿元。我省的“国家和个人混合所有”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实践经验被国务院在全国推广、复制。《条例(草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果。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本省推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登记制度。省、市(州)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释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作出行政裁决前,省、市(州)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
  2001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2002年12月、2010年1月进行了两次修订,但关于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形式尚未作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常犯难。为解决这一症结,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2021年6月我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第二批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省,鼓励我省在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支撑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先行先试,探索四川路径。《条例(草案)》在明确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相关程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此外,我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制定中。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为调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从2014年起我省司法系统开始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在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调查取证、口头审理、合议组评议、出具技术调查意见。8年的实践探索强有力地表明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质量与效果。2022年7月我省出台《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规定(试行)》,标志着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制度“由点到面”的在四川省落实落地。《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将技术调查官制度从我省市场监管系统的法规性公文内容,转变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综合性法规内容。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纠纷经过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知识产权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在解决“周期长”“成本高”两个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不足的问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的引入赋予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法”的强制执行力,既有效发挥行政机关以调解方式化解专利纠纷的高效、精准优势,又赋予专利纠纷调解协议更高层次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知识产权“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让行政与司法工作实现了无缝衔接,完善了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双链条”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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