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这为推动非机动车规范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聚焦民生关切 及时启动修法
成都市最早于2006年对非机动车管理进行立法,201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非机动车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发生许多变化:快递、物流、外卖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兴业态发展迅猛,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未作规范,存在管理短板;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停放与充电的问题日益突出,交通与火灾事故频发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切实发挥立法保障作用,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市公安局开展深度调研与研究,结合先进立法经验,充分吸收多方意见建议,完成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2022年12月,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1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2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于6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经再次征求多方面意见建议、部门协调、立法调研,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2023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并表决。
加强车辆登记 引导规范出行
为进一步明确法规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条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非机动车定义,并按照最新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定义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定义进行明确和完善。
其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均应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上道路行驶;人力自行车无需登记即可上路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由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
条例明确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并及时办理车辆登记。为落实“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条例还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搭载人员应当在座位上正向骑坐。
把控源头治理 推进全链条监管
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路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许多隐患,要治理这一难题,加强生产、销售和维修流通环节的监管是关键。
条例明确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同时还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从源头防治对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明确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分区销售,不得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明确维修经营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规范停放与充电 提升公众安全理念
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没有划定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等。
强化新型业态管理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为促进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条例明确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三部门职责,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加强日常调度和停放管理。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督促快递、外卖配送员规范行驶,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并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同时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