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阿坝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森林覆盖率稳步提升,湿地面积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承载着“守护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使命的地方性法规,将继续以法治之力为川西北高原生态保护绘就新画卷。
筑牢生态法治基石
条例严格遵循上位法要求,以环境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为依据,紧密结合阿坝实际,细化生态保护各项规定,确保在国家法制统一框架内,精准解决本地生态问题。
“从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到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再到法律责任的明确,条例均与国家生态环保战略高度契合,将国家对生态保护的宏观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措施。”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道,“针对阿坝作为‘中华水塔’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条例将国家生态安全战略细化为可操作的海拔梯度管控标准,将‘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地方规范”。
守护高原生态之肾
阿坝拥有若尔盖湿地等众多高原湿地,这些湿地不仅是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家园,更是调节区域气候、涵养水源的重要生态系统。
州人大常委会把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作为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湿地保护的制度设计如同构建一张立体防护网:在空间维度上,划定四类重点保护区域;在时间维度上,规定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一年内必须恢复生态条件。进入湿地保护区从事科研、考察等活动,也必须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全程监督。”州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说。
为减轻人类活动对湿地的影响,阿坝州积极推动生态移民工程,引导湿地保护区内的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既保障了群众的生计,又减少了传统农牧业对湿地生态的干扰。同时,在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实行限牧政策,通过科学调整畜群结构、推广设施养殖,实现草畜平衡,让湿地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
实现绿色发展共赢
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是阿坝州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压力。
“此次修订条例,对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力求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州人大城环资委负责人介绍道。
在水电资源开发方面,规定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泄放生态用水,维护流域生态平衡。矿产资源开发同样要遵循严格的生态保护原则,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的这些规定,能有效引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走上绿色、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州人大城环资委负责人表示。
阿坝州将以新修订的条例为指引,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上笃定前行,让这片神奇美丽的土地永远保持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