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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县级以上图书馆设盲人图书室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三审

时间 2012-07-27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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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经二审,是个比较成熟的法规,建议本次常委会议予以通过。”7月25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给予高度关注,并针对一些细节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读物和盲人图书室。”常委会组成人员谢道全建议,在《实施办法》第五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即: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盲人较多的社区、学校、企业,应当在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提供盲文读物和盲人有声读物,配备盲人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
    “对残疾人就业歧视和排斥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议增加一些刚性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不能以收残保金代替就业。”常委会组成人员陈延荣认为,现行的以收残保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不完善,很难保证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部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还存在用人单位以缴纳保障金逃避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现象。
    常委会组成人员任俊年指出,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要加强监督审计,实行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安全、规范。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残疾人保障工作不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到位,“希望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
    据了解,与二审稿相比,《实施办法》三审稿主要明确了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了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并首次明文禁止强迫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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