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广安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试行)》,这是规范行使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重要举措。
人事任免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进一步依法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广安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2年修正),结合本区实际,成立专门起草组,经过借鉴部分兄弟县区人大常委会的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试行)》。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就总则、任免范围、任免程序、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监督与考核、附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这既是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党管干部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对加强地方组织建议,增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职责意识,提高其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