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达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达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稿》。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限于法律和制度等方面欠缺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界定模糊、职能虚化、操作困难、刚性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同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也缺少有关这方面可资借鉴的成熟经验。这些都导致了长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客观上也削弱了人大的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健全和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和最新修改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原规定作了大幅的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把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七项增加到十七项,同时规定了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五项内容和市政府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六项内容;二是建立了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明确了年初要制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的年度计划,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三是对“一府两院”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时间作出了具体要求;四是明确了相关的责任和追责的具体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将严格依照该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决策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