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个精细活,一部法规要经受住群众“挑剔”和实践检验,必须静下心、沉住气,用“绣花”功夫做好立法时机选择、条文推敲打磨、立法环节把控等各项工作。达州市人大常委会作为才行使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最近推出《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就在这方面做足了“功课”。
回应群众呼声,纳入立法计划。2016年,在征集立法项目时,相关部门和群众都呼吁制定出台达州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达州市委主要领导也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收到建议后,达州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进行立法调研。两委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了达州市城市公交发展的基本情况,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最后,形成共识:自1967年发展至今,城市公共汽车已成为达州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方便了市民出行,满足了生产、生活需要。但全市各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与市民出行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仅以服务能力而论,达州市中心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在全市算高的,也仅占19.8%,与国家规定的50%的要求相差甚远,尚未体现出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达州市公共交通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出台达州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根据调研结论,达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制定达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的的时机已经成熟,决定回应群众呼声,将其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
反复推敲打磨,完善法规条文。条例形成过程中,达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外出学习考察,深入基层调研,多次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召开相关部门、立法专家座谈会,并三次提交常委会审议,使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在汇总意见后,反复对条文进行推敲打磨,通过做深、做细、做实这些繁琐的具体工作,使法规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可行,条款文字表述更加准确到位。前期起草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编印的立法参阅资料汇编长达358页,精心汇总了大量相关资料,为条例草案起草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期修改过程中,形成修改稿20多稿,对重要条款多次研究修改,一步步完善形成正式条例。如对于条例调整范围,市人大财经委审查和常委会委员审议提出,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条例草案确定的调整范围不一致。通过论证,鉴于存在多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而城市公共汽车是我市目前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为突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并为今后对轨道交通、水上客运、公共自行车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管理的地方立法预留空间,将条例调整范围由城市公共交通修改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对于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条例制定过程中,大家对经营企业能否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争议较大。对此,一审稿和二审稿的制度设计都不同,但最终通过研究认为,条例如明确禁止承包、租赁,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虽然有利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将会存在较大阻力和社会稳定风险,且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可行性方面考虑,条例最终没有设定“不得采取承包、租赁、挂靠等方式经营”的禁止性条款。
把控各个环节,保障合法管用。《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对立法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达州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立法条例,把握好各个环节的时间安排,使一审、二审、三审环环相扣,给起草单位、审查部门、委员审议、条例修改留出了适当时间,既保证了法规质量,又做到了程序合法。同时,为进一步把好法规质量关,使出台的法规科学可行,切实管用,重点把握好了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和报市委常委会审定环节。二审后,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送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召开会议和达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面对面的交换意见,对条例提出了“新建的居住区均要求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操作性不强”、“法规条文中的金额、年龄应用汉字数字表述”等可行性及立法技术层面的具体修改意见。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对条文再次修改完善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报达州市委常委会审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市委在条例三审通过前再次为法规把关定向。通过这种提前汇报、精准对接,确保了法规内容严谨规范、符合上级人大及同级党委的要求。
《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经2017年8月1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后,已对外公布,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