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健全和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达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对本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17年10月17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通过后的规定共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和扩大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了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重大事项议题协商机制,明确了年初要制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的年度计划,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新规定还就“一府两院”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时间作出了要求,并对需要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