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述职测评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今后,泸州市“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将向其任命机关即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交账”,现场接受履职“考试”,测评结果将作为该市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试行)》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适时在常委会会议上安排听取相关“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并开展测评。由主任会议确定7-10名人员进行述职测评,原则上一届内全覆盖。述职测评通过述职人员提前报送书面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开展履职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会上提问并开展测评投票等环节,最终评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办法(试行)》特别强调结果运用,测评结果将向党组会议报告后反馈述职人员,并报送市委、通报市政府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述职测评问题反映突出、满意得票率较低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其进行谈话,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改进工作情况。
据介绍,《办法》试行后,通过开展述职,任命人员对自己一年工作认真回顾总结,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出履职“账单”,工作实绩和问题一目了然。通过开展测评,任命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上现场接受履职“考试”,得出客观真实履职“成绩”,人大意识、履职意识、责任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将进一步彰显。
该《办法》真正把述职测评的“出发点”放到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和制约上来,把述职测评的“着眼点”放到改进“一府两院”工作上来,把述职测评的“落脚点”放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上来,使任后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任前监督和任后监督的有机统一,促使任命人员依法履职、高效履职、廉洁履职,为泸州市奋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