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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大常委会重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时间 2020-07-27 来源 雅安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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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雅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十次主任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了2012年5月28日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的《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办法》。

  《规定》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六章,确立了对备案审查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相互沟通、集中反馈的工作机制,主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范围。首次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将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不相符,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对依法不能变通的事项作出变通或者变通规定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等新纳入重点审查的内容,以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拓宽了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提出和反馈的渠道,市人民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审查研究处理情况。四是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程序,规定了审查研究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听取意见、论证以及委托专家审查评估等,并对在依申请审查中可不启动审查程序的4种情形作了规定。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重在加强与制定机关沟通与协调的处理机制,在制定机关拒不纠正或者逾期不纠正的情况下,可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与法工委之间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新增先提请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处理程序。

  规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充分参考了全国人大、省人大以及外省、市人大的宝贵经验,结合雅安市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本着理顺关系、厘清职责、提升效能的原则,规范了备案审查程序、压实了审查工作职责、解决了备而不审问题,力促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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