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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力促地方性法规有效“落下去”——《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出台侧记

时间 2020-08-14 来源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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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在今年召开的泸州市人大法制工作会议上,该市“一府两院”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就有效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情况向与会人员进行了交账。

  “市政府常务会已审定通过了《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的实施方案,划定了相关部门责任,明确了工作时间要求,下一步将印发全市执行。”“截至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涉及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案件数量已达到42件。”“龙马潭区人大常委会现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了领导干部的任前资格考试内容,占比达到总考题的30%……”

  这事的来由,还得从2020年4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纸决定说起。为了积极应对地方性法规实施难这一共性问题,让文本上的法规条文“活起来”“落下去”,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项极富有针对性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从公布实施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它的出台也成为了打通该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最后一米”的有力“利器”。

  “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因此,推动立法后的贯彻实施成为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常态任务,‘决定’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地方性法规难以着地的问题,真正把‘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市政府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这样说到。

  据悉,2015年底,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始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中的问题开展立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近四年来,已陆续制定并颁布施行了《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等5部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实体性法规,泸州地方立法能力的不断提升,也得到了该市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由衷点赞。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均在于实施。“从我们调研走访中掌握到的情况来看,我市法规数量在全省还是居于前列的,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如部分法规条款执行不到位、司法案件适用法规情形不多、普法宣传缺乏长效性,以及县级人大将其纳入监督工作的主动性不够,等等,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群众对此呼声较高,希望市人大常委会能够结合本地实际,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切实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实生效。”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雷正云十分感慨。

  为了破解这一通病,回应群众呼声,让地方立法切实成为法治建设的“助推器”。2020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就组建精干力量形成起草专班,在本地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湖北荆州、十堰以及福建泉州等外地的成功经验做法,形成了‘决定’初稿,并多次召开“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研讨会、区县人大意见征求会、部分人大代表及群众代表座谈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反复论证,确保接地气、能管用。

  据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决定’分四个部分,共十三条,内容不是太多,但都是些干货,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你看,在压紧压实政府主体责任上,明确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格问责追责;在构建全方位普法工作格局上,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普及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与人大任命领导干部的任前资格考试内容;还有就是强化了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施行满1年后,必须向人大报告贯彻实施工作,同时市县两级人大应当在法规施行2年后,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性法规若不能充分有效实施,甚至长期不能实施,既耗费了立法资源,也远离了立法初衷,限制了人大立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及时出台这个‘决定’,对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真正让全市各级各部门等都能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实施,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作为人大代表,我们也要带头执行好‘决定’,争做地方法的守法员和宣讲员。”参加这次法制工作会议的一名市人大代表认为。

  一名市级有关部门的参会人员表示,“参加这次法制工作会议,我感到触动大,甚至冒冷汗,人大出台这个‘决定’,是动了真格的,作为部门一定会加强学习,认真执行好、落实好人大的决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姚福康副主任在法制工作会议总结讲话中指出:“‘决定’虽短,却可以有效推动全市两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切实承担起自觉履行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法定职责。‘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在全省率先进入到常态化和法治化轨道,也为我们切实开展好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提供了规范及指引。”

  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决定”贯彻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督导检查,进一步解决好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最后一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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