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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获表决通过

时间 2015-09-28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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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政府对违建有防控责任 聚焦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查处违法建设,我省又增添“尚方宝剑”。9月25日上午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进一步细化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和我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增强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按照《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五)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决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关工作。增加规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责任,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发现和报告义务。《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建设规定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对于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或者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于已建成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的乡村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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