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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办公厅对“4.20”芦山7.0级地震救灾紧急采购提出要求

时间 2013-04-28 来源 省人大办公厅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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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4.20”芦山特大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日前,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4.20”芦山7.0级地震救灾紧急采购管理的通知》(川财采[2013]15号),省人大办公厅及时向机关各部门转发了该通知,并要求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通知要求:
  在“4.20”芦山7.0级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二人以上采购人员和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采购单位应当在紧急采购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包含采购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采购结果确认时间以及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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