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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修志 促进我省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

时间 2021-12-31 来源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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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战略任务。省委十届四次全会要求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基层、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支持和鼓励基层文化建设。围绕实现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战略目标和宏伟蓝图,如何依靠科学立法,积极主动开展文化立法工作,进一步发挥好人大在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独特和积极作用?我们在文化领域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尤其在依靠法治促进我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一、与时俱进完善地方志法律法规

  2003年7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步入法制轨道,为“依法行政”“依法修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起到了推动、借鉴和促进作用。2007年,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全省依法修志工作得到法律保障,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随着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及地方志事业不断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地方志工作面临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已发生深刻变化,《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省地方志事业的客观实际,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志工作稳定发展,提高修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全面总结、固化了10年来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成果经验,科学回答了新时期地方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再次开创了全国地方志立法、修法之先河,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快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提高地方志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我省新时期地方志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依靠法治促进全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的施行为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十年来,我省地方志事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发展。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条例》,对地方志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依法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与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坚持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统一部署、检查和考核。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志工作者大力宣传、积极执行《条例》,充分利用期刊、网络、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地方志法律法规宣传,“地方志乃一方之全史,必须官书官修”,“编纂地方志是各级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地方志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载体”等观念在全社会逐步形成,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认同度显著提高,地方志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进步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施行十年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坚持依法行政,全省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加快发展”、灾后重建、“‘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构建多点多极发展战略等工作基调,按照“一核四带”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牢记“存史、资治、教化、育人”的独特功能和历史使命,既默默无闻辛勤奉献,又开拓创新不断拓展,特别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和感恩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巴蜀文化上,踏实苦干,锐意进取,取得了累累硕果。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全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出版各类志书、年鉴、地情资料1500余种。列入省政府规划的第二轮三级志书和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进入到关键时期。截至2013年12月底,《四川省志(1986-2005)》1种93卷已送审和付印出版31部;202部市、县级志书中,已出版 129 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09年启动了编纂《汶川特大地震四川抗震救灾志》工作,目前,8卷本《汶川特大地震四川抗震救灾志》已完成初审,《汶川特大地震四川抗震救灾文献选》5卷11册已经正式发行。全省20个市(州)实现了年鉴连续出版,80%的县(市、区)开展了综合年鉴编纂工作。贴近社会、关注民生的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的出版问世,既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录了十年来四川各行各业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也总结、梳理了我们在发展道路上的成功经验、失误教训,为进一步推进四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宝贵经验和丰厚借鉴。

  三、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与时俱进,在实践中寻求变革是依法修志、促进事业发展的必然途径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地方志工作得到法律保障,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加强了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职,全省地方志事业硕果累累。但随着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和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统一、不能适应地方志工作需要的弊端显露无遗,将对我省的地方志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形成阻力。新的发展形势、新的工作实践都对《条例》修订提出了迫切需求,与时俱进、寻求变革刻不容缓。

  (二)多方联动,在协作中完善法规是《条例》修订的智慧支撑

  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多方联动,形成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提前介入机制,同时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志编积极协调,通力合作,扎实有效的做好了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兄弟省(区、市)毫无保留的介绍立法经验和法规条款,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省级各部门和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大力配合,积极支持,根据工作实际和政策依据建言献策,出谋划策,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智慧支撑。

  (三)勇于创新,在继承中谋求发展是依法修志的活力之源

  《条例》的修订,结合了我省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志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的地方志新领域、新工作如“信息工作”“方志馆建设”和工作程序如“志书意见征求和处理制度”“志书评议制度”“地方志书评奖制度”等增加了相应条款;对原有条款中不符合新形势的法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删除;还结合四川是个多民族大省的省情,对鼓励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作出规定。这些创新,赋予了地方志事业新的内涵、新的使命,提供了新的法制保障,保证了《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际性以及规范性,是地方志事业蓬勃发展的活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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