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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 2021-12-31 来源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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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9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本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有关职权,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食品和药品监督、地震、知识产权、中医药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告审查意见。

  (四)对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报告审查意见。

  (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六)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七) 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 接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指导,承办其交办的任务。

  第四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成员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进行分工,一般工作按分工进行。

  委员会办公室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为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承担委员会秘书工作和事务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议决事项以全体会议形式进行,全体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议案以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一)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凡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议题由委员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决定。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月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

  (三) 召集有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应经主任委员同意,或按会议审批程序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批。

  第六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一) 保持和加强与省政府对口单位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与省政府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会议,协调工作。

  (二) 加强与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立法和调研工作。

  (三) 加强同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应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与部分省人大代表建立固定联系。

  (二)根据需要,可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其他活动。

  (三)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题视察,应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四)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八条 研究、审议地方法性规草案工作程序:

  (一)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本委员会初步审议的法规议案,应就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报告。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草案作第一次审议后,本委员会应就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歧意见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调研、协调,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和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第九条 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有关议案的工作程序:

  对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建议报告,经批准后,对议案进行审议,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按规定将议案交其研究提出意见,再进行审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审议议案时,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和采纳合理意见。

  第十条 提出议案的程序:

  本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提案委员提出建议方案并作说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如提出立法案,应由委员会组织起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作说明。

  第十一条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程序:

  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检查项目建议;拟订执法检查方案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程序:

  每年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的建议;在调研基础上提前就报告内容与报告机关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常委会审议后就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三条 委员会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文件审批、签发:

  (一)委员会文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发。

  (二)代拟省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办公厅文件,由主任委员审核后,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签发。

  第十五条 工作规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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