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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动改革创新发展 《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时间 2018-08-16 来源 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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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自1988年筹建以来,如今“三十而立”,已成为我国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尤其是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高新区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等七个方面先行先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健全有利于创新驱动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高新区面临的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财政金融、科技创新、人才支撑、开放合作、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自主创新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2016年5月,我省正式启动《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通过多次调研座谈、专家评估、专题研讨和反复论证,目前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并提交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8章47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管理服务和附则等。草案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由成都高新区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成都市政府确定由成都高新区负责开发建设区域的建设、服务与管理活动。规定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和员额限额内,可按规定实施分类改革和岗位聘用制等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着力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突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草案在鼓励创业投资,支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对接。草案还单设了“人才支撑”一章,着力构建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服务等完善的人才工作体系。特别是在人才评价方面,支持示范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下放职称评审权、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放宽职称评审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草案借鉴省内外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条例制定非常有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中表示,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以绵阳科技城、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都科学城等创新基地为依托,强化高水平创新能力布局,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建设,高质量完成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条例》中的“创新”就意味着我们现有的一些制度设计、制度规范要突破,也会有一些改革创新的新措施,“示范”就是要探索出一些可以复制的经验.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要求,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与改革相适应,立法就是要为创新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改革创新是发展的动力,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和创新,也就是推动发展。通过立法促进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实际上也是实施我省一干多支发展战略,贯彻省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建议下一步加大力度、加快速度,高质量地开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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