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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天府之国更美丽——关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时间 2019-09-25 来源 人民权力报 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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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 再出发

 

  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良法为善治之先”我省是首个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地方自主立法的省份,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常态化的新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满足了这些年来将城乡环境治理常态化、法制化的迫切要求,把省委的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用法律保障治理的有效性、强制性,巩固了城乡环境治理的成果,形成了长效机制,保持了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

 

  时隔八年,随着群众对环境友好、生态保护、健康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条例》中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现实需求,加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时发现,《条例》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一致,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正。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已于9月11日经省人大城环资委第九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于9月24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站在新的起点,《条例》再次出发,进行修正。

  

多次调研 反复探讨

 

  省人大城环资委高度重视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城环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制定了《关于修正<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工作方案》,确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和任务清单,统筹推进起草工作。

  “就目前为止,垃圾分类老百姓的思想观念还多数停留在过去。很多人都觉得,我分类分得辛辛苦苦,有什么用?你们垃圾车一来拉走,到了垃圾场又是堆在一块儿,我岂不是做无用功?改变这个观念很重要。”

  “保持乡土风情,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体现地域特色这一条的增加我们很认可,这也是乡村振兴的要求。”

  《条例》修正案立法座谈会上,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积极发言。

  省人大城环资委调研组来到德阳市罗江区鄢家镇星光村、金山镇大井村,实地调研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在农村居民群众观念如何?”

  “老人家,你对现在村里的环境满意么?”

  “好多啦!以前村口、田间地里到处都是垃圾袋、塑料瓶什么的,现在不一样咯。乡村也在变的更干净更好啦!”

  为切实做好《条例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自2018年起,省人大城环资委城先后赴湖北省、江苏省和成都、德阳、绵阳、雅安、眉山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完成后,又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经信厅等19家省级部门和2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7月18日、7月25日和9月9日,还先后3次召开立法座谈会,结合相关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亮点纷呈,四川将更加美丽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垃圾处理工作列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短板,强化运行监督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等进行了补充完善,要求市(州)、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遵守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定,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同时规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场所……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讨论《条例修正案(草案)》

 

  随着互联网租赁车辆的发展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也将对此造成的乱停乱放现象进行规范:“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租赁人不得随意停放、弃置包括互联网租赁车辆在内的各类车辆。”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在细微之处彰显着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细微之处见精神,为了四川更美丽,彰显法为民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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