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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年来首次大修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

时间 2012-03-09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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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派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3月8日下午,四川代表团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继1996年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草案,成为代表讨论的重点。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错案,被代表频繁提及。从专业角度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如何填补制度漏洞,又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此进行解读。
  犯罪嫌疑人
  重大案件讯问过程要录音录像
  时隔16年,为什么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梁慧星认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着力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表明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梁慧星说,1996年第一次修改确定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实质上就是对人权保障的尊重,这一次又明确将之写进了第一章的第二条。
  不仅形式如此,在内容上更有实质性突破。“一个好的刑事诉讼程序法,不仅要保障受害人的权力,也要避免伤及无辜,避免冤假错案。因此,也要从制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以前版本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修正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阶段开始,就有权寻求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五十四条提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在梁慧星看来,“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其家属权利的尊重,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辩护律师
  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界多年存在一个“怪现象”,肯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很少,认为要冒非常大的“风险”。梁慧星解释说,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针对性规定,造成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巨大障碍。
  该规定明确,“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它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之所以针对律师,是因为在1979年制定该法时存在认识上的局限,那时主流的声音是律师怎么能帮助‘坏人’呢?”梁慧星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将三十八条的针对对象,从“律师”泛化为“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同时赋予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等的权力。“保障公诉人和辩护人应有的程序性对抗,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确保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梁慧星说,这一规定,将极大增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底气,促使我国律师制度朝着更加健全的方向发展。
  未成年人刑案
  犯罪记录有望“封存”
  梁慧星认为,修正案草案还有创新性的诉讼程序。
  首先,就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特别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犯罪很多是一时冲动,刑满释放后,他们感觉那段经历是一辈子的耻辱。”梁慧星说,犯罪记录封存,有助于这些青少年实现真正改造和回归社会后的健康成长。
  此外,针对关注到较高的“被精神病”现象,修正案草案也作出回应。“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但是,又明确指出“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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