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8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这份只有2页的决定草案上,几个关键数据引人关注:
——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
——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这些数据充分体现了新修改的选举法中“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重要原则,做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次选举又将是一次人民当家做主的伟大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次按“城乡同比”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从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
从8:1到4:1到1:1,人们常说的“同票同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得以实现。
李建国指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加权平均,决定草案作出了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代表名额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选举权的平等。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既要“人人平等”还要“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在按照“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选举权的同时,决定草案还充分体现了 “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地区平等”也是选举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在我国,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不论人口多少,在国家权力机关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应有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决定草案规定,基本名额数为8名,这样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以反映这一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
关于“民族平等”,李建国说,从五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各少数民族人口合计占全国总人口数8.49%,变化不大。因此,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有关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规定与十一届相同。
代表结构更优化基层声音更响亮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事实上,2008年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基层代表比例就已明显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十届增加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增加70%以上。尤为引人注目的是,3位农民工当选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名单上首次出现的农民工代表。
李建国在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这“两升一降”意味着基层代表特别是农民工代表的人数将比以往有更大幅度的增加,全国人大代表结构将更趋优化。